2023年1月30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
推动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2024年5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
进一步推动新一轮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支撑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2025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5〕42号)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新型能源体系,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
2025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印发《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充电设施网络布局,稳步构建布局合理、品质升级、技术先进的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23年——
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2023-2025年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对2023-2025年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招引工作,全区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同时支持老旧货车更新消费。本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
办法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执行和项目监管;财政厅负责下达和拨付。盟市、旗县(市、区)应全面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顺利发展。同时明确,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取得充换电桩运营资质;(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建设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具备对充换电桩、动力电池等实时监测能力。具体补助标准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总输出功率数量进行补助,每KW补助资金4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光储充放一体化车网互动项目每KW补助资金6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国家、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放宽通行时段限制,实行路桥费优惠试点,试点路段对新能源电动重卡通行予以2折优惠;对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80%奖励有关旗县区,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我市新能源电动重卡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予以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 (区、旗)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本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年底。
旨在全面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任务,2024年年底,全市各工业园区等基本实现新能源电动重卡替代;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自治区电动重卡推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