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重卡政策知识包

前言
新能源重卡产业是践行国家“双碳”战略、推动交通运输绿色转型的关键引擎,也是包头市依托工业基础优势、加速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突破口。本知识包涵盖充换电基础设施、场景推广应用、金融财税支持等全链条政策内容。

2023年1月30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

推动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2024年5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

进一步推动新一轮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支撑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2025年3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542号)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新型能源体系,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

2025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印发《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

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充电设施网络布局,稳步构建布局合理、品质升级、技术先进的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23年——

2023年12月5日,自治区工信厅印发了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意见建议的函》(内工信装工函〔2023〕568号)

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2023-2025年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对2023-2025年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招引工作,全区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同时支持老旧货车更新消费。本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

2025年4月22日,自治区工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5〕196号)

办法明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执行和项目监管;财政厅负责下达和拨付。盟市、旗县(市、区)应全面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顺利发展。同时明确,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取得充换电桩运营资质;(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建设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具备对充换电桩、动力电池等实时监测能力。具体补助标准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总输出功率数量进行补助,每KW补助资金4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光储充放一体化车网互动项目每KW补助资金6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国家、自治区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2023年8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关于支持新能源电动重卡推广应用的政策清单的通知》(包府发〔2023〕38号)

放宽通行时段限制,实行路桥费优惠试点,试点路段对新能源电动重卡通行予以2折优惠;对新能源重卡生产企业,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80%奖励有关旗县区,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我市新能源电动重卡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予以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  (区、旗)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本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年底。

2023年8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推行新能源电动重卡绿色运输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包府发〔2023〕39号)

旨在全面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任务,2024年年底,全市各工业园区等基本实现新能源电动重卡替代;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自治区电动重卡推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