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能产业政策知识包

前言
氢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新能源,由于其灵活高效、清洁低碳、应用广泛,正在成为全球争相发展的未来能源新星。从产业细分领域看:涵盖氢气制备、储存、运输、加注、燃料电池到终端应用的庞大产业链,其中上游大规模、高效、低成本制备储运氢是关键,中游燃料电池是整个产业链的核心技术和制高点,下游应用涉及氢燃料电池车、氢动力船舶、氢能发电、氢能冶金、建筑供热等多个领域。2024年两会,首次将氢能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前沿新兴氢能、新材料、创新药等产业发展,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

——2020年——

2020年9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

该通知对符合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的城市采取“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并明确了示范城市群的具体申请要求。至2023年末,五个示范城市群已通过中国政府批准。

2020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及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

对示范城市群采取“以奖代补”政策,就氢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商业化和在城市群内试验氢燃料电池汽车奖励合资格城市群,而非直接给予补贴。该通知提出四年时间建立相对成熟的氢能源及氢燃料电池汽车价值链,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2021年——

2021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三项专门针对液氢的国家标准,涵盖液氢的制、储、运、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局颁布GB/T40045-2021《氢能汽车用燃料液氢》,并于2021年11月实施。规定了氢动力汽车燃料液氢的技术指标、测试方法以及储存及运输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局颁布GB/T40060-2021《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并于2021年11月实施。规定了液氢民用储运过程中固定储槽的安装、移动槽车运输、容器吹扫、更换及安全操作等规定。

中国标准管理委员会颁布GB/T40061-2021《液氢生产系统技术规范》,并于2021年11月实施。其概述民用液氢生产系统的基本配置规定,包括氢气液化装置、储槽配置、氢气排放等。


——2022年——

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

明确了氢能的战略定位,提出“清洁低碳”的基本原则,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产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基本掌握核心技术和制造工艺,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供应链和产业体系。


——2024年——

2024年2月5日,国家铁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联合印发了《推动铁路行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

指出加快机车车辆更新换代。推动氢燃料电池、低碳燃料发动机及多元组合动力在站场调车作业及短途低运量城际、市域客运牵引场景的示范应用;降低内燃机车排放水平。开发储能、燃料电池、替代燃料等低碳新技术。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

首次将氢能明确纳入能源管理体系。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高质量发展。202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开始正式施行。

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环资〔2024〕894号)

提出,利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替代部分燃煤。改造建设后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以上绿氨能力,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

2024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

明确:1、鼓励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和电动、氢能等新能源车辆短距离运输煤炭;2、推动煤化工与绿电、绿氢、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耦合发展,打造低碳循环的煤炭高效转化产业链,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

2024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

1、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2、加强热力、燃气管网及氢能供应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强化管网互联互通,就近接纳更多非电可再生能源。

3、在合成氨、合成甲醇、石化、钢铁等领域鼓励低碳氢规模化替代高碳氢,探索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

4、有序推广车用绿色清洁液体燃料试点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生物天然气、绿色氢氨醇等在船舶、航空领域的试点运行。

5、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加气站、加氢站建设,完善城乡充电网络体系。

6、开展氢冶金和氢基化工技术推广应用。

7、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热、生物天然气、清洁低碳氢的市场机制。

2024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实施《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工信厅联节函〔2024〕499号)

提出要加快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应用,以促进节能降碳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并推动可再生能源弱并网、离网制氢新模式发展,探索工业余热与高温电解制氢耦合利用、海上风电制氢等新途径,为清洁低碳氢的多元化低成本供给和多场景耦合应用提供指引。


——2025年——

4月30日,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共同编制《中国氢能发展报告2025》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印制

全文聚焦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系统梳理2024年全球氢能产业发展动态,并对2025年中国氢能产业发展进行展望。

6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5〕91号)

旨在进一步推动创新氢能管理模式,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远途径,支持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提出4个领域11项试点任务。

——2023年——

2023年11月10日,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内能新能字〔2023〕1071号)

要求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并网型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时长不低于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文件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新能源、制氢、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文件明确了并网型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年上、下网电量要求,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10%,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文件要求,项目可分期投产,但最多分两期,且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具体分期投产方案。


——2024年——

2024年4月9日,自治区能源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内能源科技发〔2024〕1号)

明确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绿氢的生产、储存、道路和管道运输、充装的安全管理。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2024年5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4号)

提升氢能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应用场景试验示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规划以风光资源为依托,重点在阿拉善、鄂尔多斯等地区布局新能源制氢一体化项目,推广“多能互补+氢”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与工业、交通深度融合。技术方面,突破大规模绿氢制储运关键技术,推进离网制氢、固态储氢及构网型技术应用,加速稀土储氢材料产业化。应用场景上,优先推进绿氢替代传统工业用能,实施绿氢冶金、绿氢炼化示范,打造全国首个20%掺氢比例天然气管道供能项目,年消纳绿氢2000吨;交通领域推广燃料电池矿卡、公交及环卫车辆,建设加氢站60座。政策保障方面,通过“双招双引”引进高端人才,强化产学研合作,优化产业链布局,推动制氢与装备企业协同发展,并完善氢能基础设施网络,构建“一干双环四出口”输氢管道体系,为全国绿氢规模化应用提供示范。

2024年11月22日,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内能源科技发〔2024〕30号)

统筹考虑区内和区外两个绿氢消费市场,近期重点开展输氢管道建设试点项目,推进已达成供用氢协议的输氢管道建设中期重点推进绿氢输送主线管道、支干线管道建设,基本建成区内输氢管网主体框架,乌兰察布至京津冀等外送管道投入运营远期全面建成由绿氢输送主线管道、支干线管道、支线管道、外送管道道组成的绿氢管网。结合主线建设进度,适时在主线管道上建设增压站。各盟市根据绿氢资源市场和消纳市场发展情况,规划绿氢输送支线管道发展目标,按年度确定具体实施的绿氢输送支线管道项目。


2024年12月7日,市政府办印发《包头市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121号)

提出,加快实施“氢能+交通”示范应用。支持在包头落地的氢气制、储、运、用的运营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大规模应用绿电。支持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储、加、运、用的运营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大规模应用绿电。促进氢能与储能融合发展。在2025-2026年期间,对在我市建成验收并投运的加氢站(换氢站),按照不超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的20%给予加氢站(换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按4:3:3方式分三年拨付,由市级、旗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在2025-2026年期间,给予包头市境内加氢站(固定站)运营奖励,对绿氢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2025年给予每公斤8元、单站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运营奖励,2026年给予每公斤6元、单站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运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旗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