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绿证、绿电政策知识包

前言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电、绿证市场作为推动能源低碳转型的关键机制,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发展绿电、绿证市场,不仅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降低碳排放的重要路径,更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抓手。绿色电力(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由于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故称为绿电。可再生能源...

——2020年——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2023年——

2023年7月25日,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

明确绿证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唯一证明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唯一凭证地位,要求绿证核发全覆盖。


——2024年——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

2024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

明确了绿证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方式,提出了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围绕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扩大绿证交易范围、规范绿证交易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在绿电消费认证、节能降碳管理、碳核算、碳市场、产品碳足迹、国际互认等方面的应用场景。

2024年2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2024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379号)

提到支持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三地的国家高新区按程序联合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24年8月2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

提出:在交易平台上,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和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通过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省内绿色电力交易。

在交易方式上,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三种方式。

在绿证划转上,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信息做好绿证划转。对于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产的存量常规水电对应绿证,由发电企业和用能企业直接交易结算的,依据电量交易结算结果从卖方账户直接划转至买方账户;属于电网代理购电的,根据电量交易结算结果自动划转至相应省级绿证专用账户,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绿证分配至用户的具体方式。

在绿证有效期上,《规则》明确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

在绿证核销上,超过有效期的,由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予以自动核销;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用户提交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或声明材料等,对相应绿证予以核销。

2024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4〕499号)


——2025年——

2025年1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通过实施绿证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确立绿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将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充分体现绿电的环境价值。

2025年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

文中提到,到2027年,绿证市场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认证、标识等制度基本建立,绿证与其他机制衔接更加顺畅,绿证市场潜力加快释放,绿证国际应用稳步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年,绿证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社会自主消费绿色电力需求显著提升,绿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绿证国际应用有效实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合理体现,有力支撑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此,要做到一是稳定绿证市场供给,及时自动核发绿证,提升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健全绿证核销机制,支持绿证跨省流通;激发绿证消费需求,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完善金融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完善绿证交易机制,健全绿证市场价格机制,优化绿证交易机制,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快绿证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推动绿证与其他机制有效衔接,推动绿证标准国际化,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强化政策宣介服务。

2025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环气候〔2025〕23号)

经国务院批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CO2)、四氟化碳(CF4)和六氟化二碳(C2F6)。

2025年3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做好电量数据归集,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4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中国绿色电力证书发展报告(2024)》

2025年3月2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环气候〔2025〕23号)

经国务院批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CO2)、四氟化碳(CF4)和六氟化二碳(C2F6)。

2025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

旨在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2025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旨在进一步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

2025年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科〔2025〕33号)

为切实发挥标准对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领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工业体系转型升级。

2025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 工业部等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各类园区低碳化零碳化改造,助力园区和企业减碳增效,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2025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

加强调节能力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消纳和调控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5年7月1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进一步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2025年7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度中国电力市场发展报告》

全面总结2024年全国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成效,提出2025年电力市场建设重点。

2025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计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2025年8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夯实电力装备行业增长基础,为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向好提供坚强支撑。

——2024年——

2024年2月2日,《内蒙古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批复

开展绿电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与市场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进一步彰显绿电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对助力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绿电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有助于促进我区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保障经济发展用能需求。开展绿电交易能够增加新能源企业发电收益,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新能源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能够提升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促进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消纳,支撑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为帮助自治区完成好“五大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好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好“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


——2025年——

2025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5〕1072号)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 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