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提出,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
明确到2030年,我国将规划建设风光基地总装机规模约4.55亿千瓦。
——2023年——
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含有补贴项目、平价上 网项目)将全部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办法还指出,并网运行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改造升级工期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预计到2030年,我国年均翻新改造容量将超10GW,在陆上风电新增装机并网中贡献超1/6的体量。我国风电机组设备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随着我国存量风电逐步累积,未来将催生上千亿元的运维后市场规模。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风电、光伏制造和应用大国,风电、光伏累计装机量和新增装机量多年来稳居全球第一。早期建设的风电、光伏设备将逐步进入退役期,预计到2030年,我国累计退役的风电、光伏设备产生的废弃物约3500万吨。这些退役新能源设备中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初步估算,每兆瓦风电设备退役后可循环利用钢铁、铜、铝、玻璃纤维等材料100—240吨,每兆瓦光伏设备退役后可循环利用铜、铝、塑料等材料60—80吨。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指出,对全国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提出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明确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
——2024年——
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风电项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
当前我国风电以“三北”地区规模化开发为主,随着低风速发电技术逐步成熟,中东南部地区就地就近开发风电日益具备可行性和经济性。如每年选择具备条件的1000个村进行试点开发,按每村装机2万千瓦测算,年可新增风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既能为风电发展打开新的市场空间,也能更好发挥促发展、扩投资、稳增长的作用。
提出,“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2024年本《规范条件》主要修订点包括:一是提高技术指标要求。综合考虑行业先进技术水平和产业发展情况,提高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增加N型电池、组件等产品相关要求,将新建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平均效率指标分别由23%、20%提升至新建P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3.7%、21.8%,新建N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6%、23.1%。当前业内主流N型TOPCon平均效率为25%,此次修订规定新建N型电池效率不低于26%,大幅提高新建电池项目门槛,可有效遏制产能重复建设。二是加强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强调产品高可靠、长寿命要求,将工艺及材料质保期由10年提升至12年,增加可靠性试验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增“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未出现被专利执法机构裁定的侵权行为”等相关要求。三是强化绿色制造和环境保护要求。增加光伏产品碳足迹核算等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引导产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绿色化要求,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引导企业开展光伏产品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四是提高资本金比例要求。提高硅片、电池、组件等全产业链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将“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修改为“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五是优化公告企业名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进有出”原则,严格开展规范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定期报送自查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及时撤销其公告资格。
——2025年——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以及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三条,覆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分类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要求,形成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一)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方面,突出三个基本特征,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和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分类方面,抓住三个要素,即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上网模式方面,明确三种方式,即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中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三种模式的任一种,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中二选一,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充分体现差异化管理思路。
(二)行业怎么管。国家层面,主要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多场景融合应用,加强行业全过程监测,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标准,构建支持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整体框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多规衔接,指导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等。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中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
(三)备案怎么办。《管理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强调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针对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四)项目怎么建。《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期准备、协议签订、技术要求、手续办理和设计施工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要求。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五)电网怎么接。《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网企业的基本要求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提出了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答复,投资界面划分,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投产等要求。要求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特别是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对电网提出要求的同时,《管理办法》也对新建项目提出应当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六)运行怎么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创新方面,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点多面广、量大分散,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差异较大,《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2022年——
提出坚持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配置、高质量建设、高质量运行,并带动风光产业链高质量协同发展,健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体系。内容涵盖风光资源科学配置办法,高标准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带动产业链发展和相关支撑体系的建设思路。
——2023年——
提出,以2022年为基准年,力争2025年实现新能源规模、新能源质量倍增,新能源带动效益倍增,新能源科技创新能力、风光氢储电装备制造产业链倍增;到2030年,新能源装机容量超过3亿千瓦,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
——规模倍增。推动“十四五”后三年每年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约3000万千瓦,力争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5亿千瓦以上,发电量达到3000亿千瓦时,跨省跨区外送电量超过1000亿千瓦时,均比2022年实现倍增;到2030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3亿千瓦,发电量接近6000亿千瓦时,跨省跨区外送电量达到2000亿千瓦时。
——质量倍增。力争到2025年,自治区新能源本地消纳电量超过2000亿千瓦时,灵活性调节能力达到150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新能源本地消纳电量达到4000亿千瓦时,灵活性调节能力达到3000万千瓦左右。
——效益倍增。到2025年底,新能源电站及相关产业链累计带动投资9500亿元以上,GDP贡献占比超过10%,替代火电节约标煤超过0.9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1.6亿吨;到2030年,新能源电站及相关产业链累计带动投资15000亿元以上,GDP贡献占比超过15%,替代火电节约标煤超过1.8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3.1亿吨。
——2024年——
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试点项目总规模不超过50兆瓦,单个试点嘎查村项目规模不超过20兆瓦(开发区、移民示范区项目纳入所在旗县(市、区)统筹实施)。支持各旗县(市、区)经认真论证后按照集中集约原则联村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
提出,公共建筑具有屋顶和立面可利用日照资源量大面广、自身用电量较多等特点,推动国有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时,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包括:支持晶硅光伏企业的新能源项目开发,延缓支付本年市、县两级相关国有企业服务、土地作价等费用;争取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支持,优先保障晶硅光伏企业用电需求;建立包联服务晶硅光伏企业高质量发展机制,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晶硅光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断贷;支持晶硅光伏企业设备更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