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激发物业管理活力,推进物业精细化管理提升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青山区2025年提升物业服务专项资金,建立奖优惩劣、公开透明的扶持资金管理运作机制,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形成良好的行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2025年为各街镇列支10万元物业服务提升扶持专项资金,用于物业服务维修、维护、宣传等各类提升活动,为区住建局列支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奖补、购买第三方专业调解服务等。
第三条 物业服务提升扶持对象和标准
1.扶持对象。原则上用于奖励老旧小区项目的增值服务,每季度由街镇组成考核组进行满意度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排名进行奖励,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扶持和标准。
2.扶持方式。物资奖励。
第四条 物业服务提升扶持审核与兑现
1.审核程序。由各街镇负责组织扶持对象的评价,经评价后形成奖励决定,报区住建局备案。
2.兑现程序。各街镇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照确定的扶持标准兑现。
第五条 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奖补对象和标准
1.奖补对象。在青山区从事住宅物业服务且季度星级评价在三星级以上的物业项目。
2.奖补标准。全年拿出约30万元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级服务标准项目奖励1个,二级服务标准项目奖励3个,三级服务标准项目奖励5个,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每半年奖励1次。
第六条 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与兑现
1.考核评价。按照《青山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动态评价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上报区政府同意。
2.奖励兑现。按照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提供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等服务或购买物业服务设备等。
第七条 第三方购买服务
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提供全区物业矛盾第三方调解服务等。
第八条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区住建局、各街镇负责提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做好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和奖励兑现等,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下达。
2.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包头市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