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
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我区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白云鄂博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出资并指定出资机构设立,采用母子基金+直投形式,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发挥引导带动和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投资的区级母基金。母基金原规模5000万元,其中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指定出资机构4950万元、基金管理人出资50万元;可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扩募至2亿元,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指定出资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出资同比例放大,即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指定出资机构19800万元、基金管理人出资200万元。本基金投资人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出资代表机构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基金按照市场化要求设立、运作、终止和退出,并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设立方案,明确管理模式、治理结构。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由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
第六条 本基金投资采取直接投资与参股子基金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占母基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参股子基金可分为项目基金与产业基金。直接投资主要投向早期创新创业科技研发项目及对区内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关键环节企业,项目基金可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拨改投”资金或联合上级基金、社会资本投向区内重点企业,产业基金主要用于稀土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氟化工产业、文化旅游等领域,聚焦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投资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
(九)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条 基金出资人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投资人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
(二)按照基金设立目的确定运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投资重点。
(三)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基金投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督促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九条 基金合伙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基金托管账户。
(二)牵头选择或更换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金融机构。
(三)筛选优质项目,代表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伙协议、落实投资目标。
(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五)向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定期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在自治区内设立总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及稳定的工作人员、有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议定的政策目标,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项目)进行监管。
(二)按规定向基金合伙人披露基金经营运作、基金管理等方面信息,全面告知基金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
(三)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基金合伙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四)负责寻找社会资本投入基金,各出资方保持“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负责项目库的建设、维护和项目推介,发起设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通过出资代表机构向基金推荐项目,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是否纳入项目库,相关部门不得干预。
(六)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母基金层面按照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实缴金额一定比例计提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2%),子基金层面按照实际投资项目金额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计提管理费,定期分别向母、子基金管理人支付。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在基金清算时,出资代表机构可按照授权从超额投资收益中酌情向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让渡收益。政府出资部分的非项目收益一并纳入基金收益管理。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出资人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要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第十五条 基金存续期为7年,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各机构(项目)合作期需在基金存续期范围内。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经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根据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当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基金运行开展绩效监控,并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与评价结果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评价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关办法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差异化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科学设置容错率。
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追责,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投资决策符合基金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基金所投项目或子基金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免予问责。
第十八条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出台的其他政策中有规定的,遵照其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