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营商环境“益企行”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营商环境“益企行”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聚焦服务“11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锚定“全区最优、全国一流”,持续擦亮“包你满意、包你放心”营商环境品牌,在全市开展“益企行”工作,通过设立营商环境观察员、织密社会监督网络等务实举措,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解决企业难题、助力企业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内政发〔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益企行”,是指以“利于企业、服务企业”为宗旨,通过建立聘任制观察员队伍和开放式社会参与渠道,广泛收集企业诉求、精准解决企业难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系统性工作机制。
第三条 “益企行”工作机制坚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政企协同、共促发展”的原则,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聘任制观察员。按程序选聘社会各界代表,常态化参与营商环境体验、评价和建议。
2.开放式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便捷渠道反映涉企问题、提出惠企建议。
第四条 本机制所称营商环境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是指按程序选聘、自愿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五条 “益企行”工作机制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公正客观、问题导向与正面引导相统一的原则。观察员及通过社会监督渠道参与的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单位干预,确保反馈情况真实准确。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六条 参与主体包括聘任制观察员和社会各界参与者,共同构成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力量。
第七条 观察员按照广泛代表、专业互补、结构优化的原则组建,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由相应单位负责推荐。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统战部)
2.企业家代表(推荐单位:市国资委、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3.个体工商户代表(推荐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商协会代表(推荐单位:市工商联)
5.科研院所与院校代表(推荐单位:市科技局、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6.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代表(推荐单位:市财政局、司法局)
7.新闻媒体工作者(含自媒体工作者)(推荐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
8.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旗县级民营经济服务部门代表(推荐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9.包头籍知名企业家及各界知名人士代表(推荐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妇联、文联、科协、贸促会、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政府驻京联络处、驻沪联络处、驻广联络处、驻呼联络处)
10.志愿服务代表(推荐单位:团市委)
11.其他代表(推荐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各推荐责任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观察员人选首次推荐报送工作,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报送。每类别人选不少于10名,确保覆盖面广、代表性强。观察员队伍不实行年度集中推荐更新,聘期内,各推荐单位负责日常动态管理,针对人员岗位调整、离岗离职、履职不合格、主动辞聘等情形,可随时增补更替,及时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保障队伍人员齐备、结构稳定。
第八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2.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3.熟悉相关行业领域情况,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研判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观察员职责。
第九条 观察员选聘程序。
1.自愿申报。申请人通过指定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2.逐级推荐。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3.审核确认。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
4.社会公示。拟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正式聘任。对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观察员聘书。
第十条 观察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根据履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届满,观察员无违规失信、履职不力情形且本人自愿继续履职,由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直接予以续聘,无需推荐单位批量重新推荐;确需调整、新增任选,由推荐单位根据工作统筹及时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观察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本人提出辞聘申请。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观察员职责。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4.利用观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保密纪律。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观察员的情形。
观察员被解聘后,由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适时补充选聘。
第十二条 为方便社会各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立开放式社会参与渠道。在全市范围内设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点,具体设置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业园区的明显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各责任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上述场所“益企行”社会监督点的统一设置工作,在明显位置设置“益企行”营商环境有话说意见箱并张贴二维码,确保渠道畅通、标识统一。社会监督点无需聘任、不限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上述方式反映涉企问题、提出惠企建议。社会监督网点实行常态化长效运维,集中布设后长期保留、持续对外开放,由属地责任单位常态化维护更新,全程畅通运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方式
第十三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1.以企业视角观察、体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涉企办事流程、窗口服务、政策兑现、监管执法、制度安排等营商环境各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并反馈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类问题。
2.深入园区、企业、项目一线,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广泛收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真实评价和意见建议,当好政企沟通的桥梁。
3.向社会各界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解读惠企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4.积极参与集中体验、专题调研、座谈研讨等活动,发挥行业专业优势,为企业发展、制度创新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观察员开展工作的方式。
1.沉浸式办事体验。以普通办事群众身份,通过模拟办、陪同办、亲身办等形式,线上线下体验高频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查找影响企业办事效率的堵点。
2.常态化明查暗访。对简政放权、减税降费、“最多跑一次”、“联审联批”等惠企改革举措落实情况进行暗访,监督政策落地效果。
3.走访式问需调研。通过面对面交流、点对点访谈,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收集企业诉求。
4.专题式集中体验。参与集中体验、专题调研等活动,围绕企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深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观察员每半年至少提交1次涉企体验情况或问题线索,每年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不少于2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政策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2.就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3.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自愿辞聘的权利。
第十七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2.不得利用观察员身份干预正常办公秩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不得以观察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无关的活动。
5.自觉维护队伍形象,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第五章 问题处理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观察员及社会各界参与者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反馈。
1.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指定的信息化平台。
2.专用电子邮箱、信函地址和联系电话。
本机制涉及的反馈渠道的具体联系方式、受理时间及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安排专人负责反馈问题的受理、登记、研判和派单工作,确保企业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条 问题处理与闭环管理
1.统一受理。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安排专人统一受理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做好登记。
2.分析派发。中心应当在收到问题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研判,按照职责分工,以转办函等形式派发至有关旗县区或部门办理。
3.分类办理。承办单位收到转办事项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即时整改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向中心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2)限期整改类。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整改,并向中心反馈阶段性进展。
(3)解释说明类。对因政策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书面反馈详细情况及政策依据。
4.结果反馈。中心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或情况说明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问题反映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反馈的重要问题,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跟踪督办,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回头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定期汇总分析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参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涉企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联络、服务保障、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建立专属反馈渠道,做好意见收集、诉求反馈等全流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强与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联合开展相关活动,形成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作过程中不配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人员可以向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反映,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应当注重挖掘和总结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统筹做好“益企行”工作机制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市内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典型经验和实际成效,并积极向国家级、自治区级主流媒体报送相关报道,持续扩大“益企行”工作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示范效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事项由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包头市营商环境“益企行”工作机制问题反馈渠道
2.包头市“益企行”工作机制营商环境观察员推荐表
附件1
包头市营商环境“益企行”工作机制问题反馈渠道
一、受理机构
包头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二、反馈方式
(一)线上扫码直填

通过蒙企通扫描“‘益企行’营商环境有话说”专属二维码即可随时填写提交。
(二)设置“‘益企行’营商环境有话说”意见箱并张贴二维码
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园区统一设置实体意见箱,支持现场投递书面意见建议或现场扫码反馈。
(三)联系电话
0472—6135207、6135238
(四)电子邮箱
btysgcy@163.com
(五)信函邮寄
包头市九原区乌拉特大街240号咨询大厦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附件2
包头市“益企行”工作机制营商环境观察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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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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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和职务 |
社会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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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于6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包头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李知瑾,联系电话:0472—6135238,电子邮箱:btysgcy@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