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6-03207 成文日期: 2026-03-0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包府办发〔2026〕11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3-1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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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年)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第二条  规划原则

第三条  规划依据

第四条  规划范围及期限

第五条  规划对象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六条  总体目标

第七条  分期目标

第八条  分项指标

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九条  包头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十条  各旗县区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收运模式规划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收运设施规划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收运污染防治要求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原则

第十九条  理念和思路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

第二十三条  规划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规划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第二十六条  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第二十八条  加强部门协作

第二十九条  全过程数字化治理建设

第三十条  突发应急预案

第八章  重点工作规划

第三十一条  近期工作规划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项目

第九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政策保障

第三十四条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土地保障

第三十七条  技术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众参与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无废城市”、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发展循环经济、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建设“无废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促进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和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立政府统筹、属地负责、区域协同、分类处置、全程管控、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现代化治理系统,进一步促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助力包头市创新创业城市、美丽宜居城市、幸福平安城市的建设。

第二条  规划原则

(一)全面调研,深入分析。编制前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包头市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包头市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二)目标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置,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及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四)全程谋划,推进分类。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堆填及填埋处置量。

(五)强化衔接,充分论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六)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规章等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版)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10.《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

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

13.《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

14.《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16.《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2〕42号)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建城〔2022〕57号)

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

20.《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1.《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2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1〕9号)

2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8号)

2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9号)

25.《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办〔2023〕94号)

26.《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五年规划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18号)

27.《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21〕118号)

28.《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68号)

29.《包头市2023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2024年5月22日)

(二)标准、规范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3.《建筑垃圾转运处理电子联单管理标准》(T/CECS12102022)

4.《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1121-2022)

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

6.《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技术规程》(T/CECS1267-2023)

7.《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导则》(T/CECS1320-2023)

8.《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

9.《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10.《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21)

1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12.《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

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1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19.《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上位及相关规划

1.《“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2.《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划》

3.《包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4.《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与《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致。

市域:包头市域行政辖区范围,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含稀土高新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固阳县。

中心城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含稀土高新区)行政辖区范围。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

近期:2025—2030年。

远期:2031—2035年。

以近五年有效数据及经验数值为规划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基础。

第五条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六条  总体目标

根据包头市总体发展定位,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理念,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合理、安全、环保地解决排放与处置的矛盾,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逐步建成“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利用资源化、处置无害化、管理现代化”的可持续化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助力包头市创新创业城市、美丽宜居城市、幸福平安城市的建设。

第七条  分期目标

足2030年深入分析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源头减量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收集运输环节更加安全有序和绿色环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智能化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推进,基本建成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信息化的可持续化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望2035年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管理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全面建成,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

第八条  分项指标

表1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分项指标

序号

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释义

2030年

2035年

1

减量化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吨/万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300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2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吨/万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200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3

资源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量占其产生量的比例

≥55

满足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4

无害化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100

100

5

规范化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100

100

6

现代化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覆盖比例

100

100

注释:

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有用物质的方法。目前资源化利用率国家层面无具体定义,更多的是指进入资源化利用厂后的利用情况。

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产生量)×100%。

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第九条  包头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前包头市各旗县区建筑垃圾管理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建筑垃圾准确统计制度,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各旗县区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以近五年有效数据及经验数值为规划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基础,采用公式法、经验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预测,基于包头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及调研获取的相关历史数据,包括人口数据、国民生产总值、房屋施工面积、拆除面积及经验指标,通过预测人口趋势、新建建筑面积、拆除面积的变化规律,计算建筑垃圾产生量。

划近期至2030年,包头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约103.10万吨/年,其中工程垃圾产生量约21.84万吨/年,拆除垃圾产生量约7.81万吨/年,装修垃圾产生量约29.84万吨/年,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产生量约43.61万吨/年。

划远期至2035年,包头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约94.41万吨/年,其中工程垃圾产生量约13.73万吨/年,拆除垃圾产生量约5.20万吨/年,装修垃圾产生量约35.27万吨/年,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产生量约40.21万吨/年。

第十条  各旗县区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

表2  包头市各旗县区建筑垃圾产生量汇总表(万吨/年)

旗县区名称

年份

工程

垃圾

拆除

垃圾

装修

垃圾

工程渣土

及工程泥浆

建筑垃圾产生量

昆都仑区

2030年

3.71

1.11

12.90

11.81

29.53

2035年

2.97

0.89

17.38

14.16

35.40

青山区

2030年

4.35

1.31

5.51

7.45

18.62

2035年

2.06

0.62

5.57

5.50

13.75

东河区

2030年

1.40

1.00

4.17

4.27

10.84

2035年

1.40

1.00

4.75

4.27

11.42

九原区

2030年

5.59

1.68

2.87

6.76

16.90

2035年

2.64

0.79

3.02

4.30

10.75

稀土

高新区

2030年

2.98

0.89

0.37

2.83

7.07

2035年

1.40

0.42

0.28

1.40

3.50

旗县区名称

年份

工程

垃圾

拆除

垃圾

装修

垃圾

工程渣土

及工程泥浆

建筑垃圾产生量

石拐区

2030年

1.07

0.31

0.32

3.45

5.15

2035年

0.97

0.18

0.39

4.13

5.67

白云鄂博

矿区

2030年

0.03

0.07

0.36

0.31

0.77

2035年

0.02

0.05

0.35

0.28

0.70

土默特

右旗

2030年

1.63

0.95

1.02

2.40

6.00

2035年

1.47

0.89

1.24

2.40

6.00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2030年

0.79

0.4

0.88

3.11

5.18

2035年

0.6

0.3

0.88

2.66

4.44

固阳县

2030年

0.29

0.09

1.44

1.22

3.04

2035年

0.20

0.06

1.41

1.11

2.78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

2025年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一)落实各主体职责

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建设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并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机制。

2.各参建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并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单位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相关责任,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施工单位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工作,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二)绿色策划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落实源头减量措施,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设计单位要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管控,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三)绿色施工

施工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深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

施工现场应采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一)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单位应遵循《绿色施工导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2024)要求,优先采用预制构件、模块化施工等绿色建造工艺,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减少现场浇筑、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环节,从源头降低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扬尘污染基数。

2.拆除作业区、装修施工区、材料加工区等关键区域,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采取“湿法作业+密闭围挡”污染控制措施,严禁无防护露天作业:

(1)关键点位总悬浮颗粒物(TSP)小时浓度限值应不大于1.0毫克/立方米,按规范设置监测设备并开展定期监测。

(2)根据作业区域干燥程度及扬尘产生情况,合理调整洒水降尘频次,确保作业面持续保持湿润。

(3)遇四级及以上大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暂停易扬尘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4)施工场地应设置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的硬质围挡,城市主干道旁围挡高度≥2.5米,一般路段≥1.8米;防风抑尘网设置应满足现场扬尘控制实际需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3.水泥等粉状易扬尘建材,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要求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内;砂石等粒状、块状易扬尘建材,可存放于储库、堆棚(至少三面有围墙及屋顶),或采取防尘布、防尘网全覆盖措施,围挡高度不应低于堆放物高度。材料加工环节应遵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优先在封闭场所进行并配套喷淋、吸尘等降尘设施;确因工艺限制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洒水增湿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

4.建筑垃圾应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及《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34)要求,落实“随产随清、及时清运”原则,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清运计划,根据作业量合理确定清运频次,严禁在作业面长时间堆积产生扬尘。

(二)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噪声排放情况及防治措施,编制含噪声管控专项内容的施工方案,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与工艺,对挖掘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器、减振垫或设置封闭隔声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法律标准要求,非抢险或工艺特殊需求不得夜间施工,确需连续作业的需提前办理审批并公告周边居民;运输车辆进入场地后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固定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区布置,同时定期开展场界噪声监测并建立台账,确保噪声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市城市管理及住建部门统筹各相关单位,强化各部门职责,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完善施工工地污染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范工程泥浆处置管控。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废水及泥浆处置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需设置独立的防渗建筑垃圾收集区,底部及周边采取复合防渗结构,四周配套雨污分流导流沟与集水池。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收运模式规划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

建设工地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按照现有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制度执行,突出抓好出土工地源头管控。一是严格出入工地审批手续。出入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重点对行驶线路、消纳地点、运输企业及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出入口路面硬化、监控设备安装等情况进行把关。二是落实出土工地监管。工地出土严格落实“四不开工、四不出门”的要求,重点监管使用企业和车辆有无派工、车辆是否密闭和车身是否冲洗干净。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随车证件齐全,才能组织运输。杜绝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证企业和个人运输,杜绝运输企业不办理运输手续,杜绝混杂垃圾运输处置。

程渣土和工程泥浆要分类运输,根据需要运至不同区域或设施。

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优先进行就地消纳、回填、堆山造景。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暂时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时,可临时贮存于建筑垃圾转运设施或利用和处置设施空地。不在建筑垃圾转运设施服务范围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采用直运模式运至利用和处置设施。

工程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经暂存、分拣后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由专业的运输队伍运输。

(二)拆除垃圾

拆除垃圾由拆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委托包头市建筑垃圾运输备案名录内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费用包含在拆房报价内,纳入房屋拆迁、土地开发等建设成本。

拆除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经暂存、分拣后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专用车辆,其收集运输参照上述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及工程垃圾管理方式。

(三)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设置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小区及商业楼栋,应设置不少于1座装修垃圾收集点;无物业管理或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域,可由社区作为主体建设收集点,或依规预约收运队伍上门收运。

装修垃圾的清运应实行预约制。设置有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小区或商业楼栋,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按要求投放收集点后,分类存储一定量后由物业或街道办等与装修垃圾专业清运公司联系,确定清运时间,由专业运输车辆运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或装修垃圾分拣转运中心。没有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小区或商业楼栋,可直接预约收运队伍上门收运。装修垃圾应进行源头分类,严禁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等进入装修垃圾运输处理系统,经暂存、分拣后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收运设施规划

(一)装修垃圾收集点

居民区应以小区为单位,至少设置一处装修垃圾收集点,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街道或社区共同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选择交通便利、相对隐蔽的位置,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结构,半封闭式必须具备防雨遮挡功能。同时应设置装修垃圾标志、投放点指引牌。装修垃圾收集点可单独设置,也可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新建居民区或单位建筑,建筑垃圾收集点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原则上居住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且应设置实体围挡和实体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且不宜超过2.5米。

原则上农村地区建筑垃圾暂存点设置点位距离居住区域不超过200米范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每个自然村设置1座。距离居住区域超过200米范围的农村建筑垃圾暂存点宜设置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具备存储功能,监控范围须覆盖暂存点全部区域,并实时上传至上级监控平台。应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管理公示牌,公示信息包括管护单位、责任人、开放及清运时间、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装修垃圾分拣转运中心

不具备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空间条件的居民区可共同设置装修垃圾分拣转运中心。装修垃圾分拣转运中心应选择交通便利、相对隐蔽的位置,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三)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转运调配场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可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转运调配场的用地可为临时用地,但不得占用农田、市政道路、消防通道、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等。可利用已拆未建用地、储备用地等。若场所用地被使用,自然资源部门应协助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供其他用地替代。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处置设施设置情况、厂址条件、服务年限、交通等因素后确定。用地面积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建筑垃圾堆放区宜保证7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高于周围地坪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并落实雨污分流措施,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转运调配场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转运调配场/贮存场内应设置计量系统、洗车系统。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四)各旗县区建筑垃圾收运设施规划

根据前述预测要求,结合包头市各区旗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期内,包头市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如下表:

表3  各旗县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设施建设情况一览表

旗县区名称

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座)

备注

现有

近期新建

中心城区

昆都仑区

0

2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青山区

0

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建筑装修垃圾分类转运中心)

东河区

0

0

九原区

0

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建筑垃圾分拣转运中心)

稀土高新区

0

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建筑垃圾分拣中心)

其他旗县区

石拐区

1

0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白云鄂博矿区

0

0


土默特右旗

1

0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含分拣破碎中心)

达尔罕茂明安

联合旗

0

1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建筑垃圾分拣中心)

固阳县

0

0


规划期内,各旗县区可根据末端设施建设计划,适时调整中转调配场建设需求,切实满足区域内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一)源头监管

设项目需要进行土方开挖、建筑垃圾清运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监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施工现场围挡按要求设置;全市在建及新开工工地应安装车牌识别装置与车辆清洗设备,相关设备的监测信号需实时接入市级建筑垃圾智慧管控平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严禁选择无备案企业和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场地堆放

1工程渣土需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现场安全部位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2工程泥浆有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泥浆池,工程泥浆应通过泥浆池进行收集。泥浆池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挂设安全警示牌。

3工程垃圾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堆放。

4拆除垃圾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砖瓦宜分类堆放。

5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并实行袋装化收集。

(三)运输

旗县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所属运输车辆,须符合包头市建筑垃圾运输相关管理规定;运输车辆应安装具备定位功能的监控设备,其监控信号需实时接入包头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运输企业需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许可。

(四)运输监管

格执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电子三联单机制,落实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处置企业电子三联单制度,加强执行落实监督,确保建筑垃圾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收运污染防治要求

(一)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1实行建筑垃圾市场主导机制、相对就近处置,减少大气扬尘污染。

2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路线规划,避免其运输路线选择不当,产生扬尘等污染,影响沿途居民。

3为严防运输途中扬尘散落、随风飘散及抛撒泄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全部采用密闭运输方式,严禁超载;为保障运输沿线环境卫生,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保洁。

4.强化建筑垃圾防尘管控措施。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确需在工地内暂存的,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大风天气扬尘、降雨天气水蚀迁移风险。具体措施包括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等有效防尘手段。

(二)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1.实行建筑垃圾市场主导机制、相对就近处置,减少噪声污染。

2.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路线规划,避免建筑垃圾运输路线选择不当,产生噪音污染影响沿途居民。

3.禁鸣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需减速注意观察做到不鸣喇叭;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禁止鸣喇叭要求。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应建设洗轮机及配套水处理设施,做好防渗、防锈、防腐工作。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严格控制出水水质,确保不污染周边水环境。

2.施工工地分类收集和装车运输区域,应合理规划用水量,不宜过度用水导致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随溢流的水迁移。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原则

(一)贯彻垃圾分类要求,按照产生源及种类不同,实现分类和协同相结合处置。

(二)以资源化处理厂为主体,以消纳填埋场及堆填场为基础保障,以移动式处理设备为重要辅助。

(三)资源化处理设施应选择成熟可靠、环保节能、适应性强技术工艺路线。

(四)资源化处理可采用就地处理利用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五)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的处理原则上应以回填利用为主。

第十九条  理念和思路

包头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也应与国际及国内先进理念相结合。

(一)源头控制及预防,在建筑工地通过新的建筑材料或工艺的选择,直接避免或减少一些建筑垃圾的产生,实现源头减量;

(二)直接利用,产生源地的直接回用或者工程渣土的直接回填利用等;

(三)资源化处理,采用各种工艺设备,再次实现建筑垃圾的社会使用价值;

(四)填埋/焚烧,任何处理技术或方式,最后经常会有极少量特异性残渣无法资源化循环利用,轻质物焚烧和无机组分填埋是最后的保障及托底。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一)工程渣土、泥浆的直接利用

工程渣土直接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堆坡造景、采石场/山体修复、耕地复垦、路基填垫、工程回填、垃圾填埋场覆土等。

工程泥浆经固化、脱水处理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直接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中主要为混凝土、砖块等,并含有少部分包装纸板、固定物品的木货架、废弃的钢铁及工程用的模板等,应对该部分有再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中混凝土、砖块的利用方法主要有:

1.用作渣土桩填料。

2.用作夯扩桩填料。

3.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一般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

4.在城市兴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来使用。

(三)装修垃圾的直接利用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垃圾分类之后才能进行直接利用。其中主要能够直接利用的材料有砖块、混凝土、竹木、金属等。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1.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制备再生产品等。工程场地的表层耕植土优先用于园林绿化。

2.工程泥浆。工程泥浆经固化、脱水处理后,泥饼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3.工程垃圾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优先用于生产再生混合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

4.拆除垃圾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5.装修垃圾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应用工程部位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应用工程部位信息见下表。

表4  各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应用工程部位

序号

产品名称

应用部位

1

粗骨料

1.市政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建筑工程地基回填。

3.道路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

细骨料

1.市政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建筑工程地基回填。

3.道路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建筑工程建筑围墙、非承重墙体、基础砖胎模等。

2.市政工程基础砖胎模、护坡、景观围护等。

4

道路用无机结合料

1.城市次干路(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基层、底基层。

2.城市主干路(高速和一级公路)底基层。

3.用于墩、台、挡土墙结构回填材料。

4.地基回填。

5

标准砖

1.道路雨水口、检查井溜槽砌筑、房建隔墙砌筑、围墙工程等附属工程。

2.±0.000以下填充、砌筑和装饰非承重墙体。

6

路面砖

小区道路、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7

透水砖

小区道路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区的围护部位。

8

植草砖

小区道路、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区、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湖岸的护砌部位等。

9

步道砖

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序号

产品名称

应用部位

10

路缘石

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小区道路等工程。

11

盲道砖

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入口、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等部位。

2.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公交车站、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等部位。

12

冗余土

1.市政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2.建筑工程地基回填。

3.道路工程路基垫层、基层、回填。

4.堆山造景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

(一)处置方式

1.堆填。建筑垃圾堆填是指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行为。

2.填埋。建筑垃圾填埋是指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对污水等进行治理的处理方法。

(二)处置要求

1.各旗县区建筑垃圾不得采取全量堆填、填埋方式处置,须严格落实本规划明确的资源化利用率控制指标要求,仅对达标后的剩余部分可实施堆填或填埋处置。

2.进场建筑垃圾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时可进行填埋处置。不大于5%时可进行堆填处置。

3.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须经回收利用处理后,其产生的固体残渣方可进入填埋场(含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产生的不可利用的残余物满足焚烧条件,可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5.工程渣土与泥浆应经预处理改善渣土和余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物料含水率小于40%,相关力学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后可堆填或填埋处置。

6.工程垃圾及装修垃圾如混入废弃的油漆及油漆罐属于危险废物,应在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单独存放,并按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规划方案

合考虑包头市各旗县区区域特点、用地条件、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理量,从包头市层面统筹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及堆填场/填埋场等利用和处置设施,加强区域间的协同合作机制,提高利用和处置效率,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待规划设施特别是建筑垃圾堆填场及填埋场达到使用年限后,可根据建筑垃圾相关设施运行情况,新选址建设或者外运至其他区利用或处置。

(一)中心城区规划方案

规划昆都仑区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1座建筑垃圾堆填场、1座建筑垃圾填埋场。

规划青山区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规划东河区新建1座建筑垃圾堆填场,保留现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并实施升级改造,以满足环保达标要求及装修垃圾处理能力缺口。

规划九原区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及1座建筑垃圾堆填场。

规划稀土高新区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二)其他旗县区规划方案

规划石拐区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及1座建筑垃圾填埋场。

规划白云鄂博矿区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及1座建筑垃圾堆填场。

规划土默特右旗建设1座建筑垃圾堆填场。

规划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议除百灵庙镇外其余镇、乡、苏木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处置本镇、乡、苏木产生的建筑垃圾。

规划固阳县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配套堆填场)。建议除金山镇以外县内其他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处置本镇产生的建筑垃圾。

5  包头市近期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统计表

(规划新建)

序号

属区

项目名称

拟选厂址

建设规模

(万吨/年)

处置方式

1

昆都仑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分拣中心项目)

昆都仑区G110国道682公里处路南1公里

150

资源化利用

序号

属区

项目名称

拟选厂址

建设规模

(万吨/年)

处置方式

2

青山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青山区装备制造园区青大线以南滨河道以东,东经110.059,北纬40.697

20

资源化利用

3

九原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

九原区工业园区内纬二路南侧,经八路东侧

100

资源化利用

4

稀土高新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垃圾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稀土高新区校园路以南、曙光路以西

150

资源化利用

5

石拐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石拐区圪笨沟,建筑垃圾填埋场内

7.3

资源化利用

6

白云鄂博

矿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白云鄂博矿区小白山

0.29

资源化利用

7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西口子

45

资源化利用

8

固阳县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

固阳县金山镇红崖湾村委泰恒制块厂北300米

6

资源化利用

表6  包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现状统计表

序号

属区

项目名称

厂址

建设规模

(万吨/年)

处置方式

1

东河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东河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东河区天堂园东南150米

80

资源化利用

表7  包头市近期规划建筑垃圾堆填及填埋处置设施统计表

(规划新建)

序号

属区

项目名称

拟选厂址

设计库容规模

(万立方米)

处置方式

服务范围

1

昆都

仑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

昆都仑区卜尔汗图镇打拉亥村东南700米,G110国道以南,南绕城公路西侧

30

堆填

昆都仑区

2

昆都

仑区

建筑垃圾填埋场

昆都仑区京藏高速以北、原司法局采石场3#废弃采坑

45

填埋处置

昆都仑区

3

东河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

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东园村,110国道以北2公里、沙明线以东300米

48

堆填

东河区

青山区

4

九原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

包头市新材料产业园区——食品加工产业园第40#沙坑;阿贵沟嘎查、G6高速南约250米处14号沙坑;阿嘎如泰嘎查东(绿源东墙外)、G6高速北约60米处48号沙坑

22

堆填

九原区

5

石拐区

建筑垃圾填埋场

石拐区开洲窑子村圪笨沟

27

填埋处置

石拐区

稀土高新区

6

白云鄂博矿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

白云鄂博矿区小白山

1.25

堆填

白云鄂博

矿区

7

土默特

右旗

建筑垃圾堆填场

土默特右旗沟门镇哈只盖村3号废旧砂坑

28

堆填

土默特右旗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规划

(一)昆都仑区。近期规划在昆都仑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各1座,构建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近期建成的建筑垃圾堆填场和填埋场,将满足当前堆填和填埋处置需求。远期重点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与精细化处置能力,并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动态变化,在昆都仑区范围内优化新增处置设施选址布局,确保近远期处置需求全面保障。

(二)青山区。近期规划在青山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1座;远期重点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能,着力减少堆填与填埋处置规模。因青山区无合适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圾填埋场,近远期将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动态变化,严格按照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开展协同处置,妥善处理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确保满足近远期处置需求。

(三)东河区。近期规划在东河区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1座,在充分保障东河区建筑垃圾足额消纳的基础上,承接邻区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区域内建筑垃圾持续依托现状资源化利用厂开展利用。远期将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变化,在东河区范围内新增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确保规划期内满足区域建筑垃圾处置需求。规划期内严格遵循本规划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暂无法资源化利用及综合处置的建筑垃圾,全面保障近远期处置需求。

(四)九原区。近期规划在九原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和建筑垃圾堆填场各1座,远期将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变化,在九原区范围内新增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确保规划期内建筑垃圾处置需求。规划期内严格遵循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暂无法资源化利用及综合处置的建筑垃圾,全面保障近远期处置需求。

(五)稀土高新区。近期规划在稀土高新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1座;远期重点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能,着力减少堆填与填埋处置规模。因稀土高新区无合适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圾填埋场,近远期将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动态变化,严格按照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开展协同处置,妥善处理暂无法资源化利用及综合处置的建筑垃圾,全面保障近远期处置需求。

(六)石拐区。近期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各1座,在充分保障石拐区建筑垃圾足额消纳的基础上,承接邻区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同时,规划期内严格遵循第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确保满足近远期处置需求。

(七)白云鄂博矿区。规划期内白云鄂博矿区确立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堆填处置为核心方向近期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和建筑垃圾堆填场各1座,远期将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变化,在白云鄂博矿区范围内新增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确保规划期内建筑垃圾处置需求。规划期内严格遵循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确保满足近远期处置需求。

(八)土默特右旗。近期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1座;远期重点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能,着力压缩堆填与填埋规模,远期将结合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变化,在土默特右旗范围内新增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确保规划期内建筑垃圾处置需求。现状转运调配场增设建筑垃圾预处理(分拣破碎中心)功能,规划期内建筑垃圾经预处理后,优先开展资源化利用及堆填处置;剩余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严格按照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确保满足近远期处置需求。

(九)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近期规划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集中处置旗内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至该设施后先经预处理,砖石、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料优先开展资源化利用或临时暂存;同时,在规划期内严格遵循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他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确保满足近远期处置需求。

(十)固阳县。近期规划建设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配套建筑垃圾堆填场),集成资源化利用、堆填处置以及临时贮存功能,集中处理处置县内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至该设施后先经预处理,砖石、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料优先开展资源化利用或临时暂存。规划期内严格遵循本规划二十二规定的处置要求,与包头市其旗县区深化协同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无法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筑垃圾,确保满足近远期处置需求。除金山镇外,建议县内其他各镇结合实际需求建设建筑垃圾堆填场,就近处置本镇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

(一)大气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进出道路硬化,车辆密闭运输,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设置洒水车、雾炮机等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工程车辆须按要求完成编码登记并悬挂牌照,尾气排放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限值要求。

(二)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规定。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降低生产设备噪声。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

1.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2.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不应直接外排。

3.建筑垃圾填埋库区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在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体稳定。

(四)固体废物防治

沉淀池污泥、絮凝沉淀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范处置;含油沉渣、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环境管理

服务年限满2年后,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严格环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环保设施(措施)管理责任制,妥善处理周边关系。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公开。

第七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第二十六条  管理体系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核心,构建市级统筹、旗县区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两级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与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公安、环保、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对擅自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未实行全封闭、全苫盖措施、抛洒滴漏、超载超限、擅自加高栏板、卫星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随意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管理制度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建设工地的管理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管理,在完善落实围挡作业、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等措施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避免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同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与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并采用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车辆装备进行运输作业。

(三)污染者付费

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根据建筑面积、体积或重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清运费和处置费标准,建立建筑垃圾污染者付费制度。

(四)市场准入机制

对从事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从企业规模、车辆配置要求、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划定行业准入门槛。通过资质管控,一方面逐步提高处理企业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提高运输企业的规范性,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运输车辆。

(五)运输监督机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同时满足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具体包括自有运输车辆数量、荷载吨位标准,以及车辆密闭化、分类运输的技术规范;必须为所有运输车辆安装定位系统装置,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需针对两类对象开展专项培训:一是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经营者;二是已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的从业人员,涵盖车辆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聚焦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合规作业能力。

运输企业需严格按照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批准的处置地点进行合规处理。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超限、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保障运输安全与城市环境秩序。

范管理秩序、遏制偷拉乱倒及违规处置行为,各旗县区需严格按照包头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行电子三联单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电子联单应用。对照《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规范及时间节点,完成本地区联单使用的动员部署、人员培训与设备调试,通过GPS电子联单实现建筑垃圾核准处置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旗县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GPS定位数据,需实时接入包头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数据传输全程畅通。已建成运营的建筑垃圾末端处置企业(含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堆填场、填埋场),需完成进场门禁、车牌识别、视频监控、智能称重等智能化系统安装,并统一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运输、处置数据互联共享。

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年度常规检验,由城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结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含新车上牌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对相关项目一并开展。

(六)投诉举报制度

应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设立建筑垃圾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电话和网址,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据法律采取批评教育、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将责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加强部门协作

筑垃圾集中处理涉及面广、环节多,必须建立起多部门的协作机制。由主管部门统筹落实,主导建筑垃圾的统一收运、统一处理、统一管理,发改、环保、交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和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实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规章的法律调节、协同管理的综合效应。

第二十九条  全过程数字化治理建设

推动包头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与交管部门、城管及其他部门实现信息的双向共享。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库子系统、项目审批管理子系统、源头监管子系统、运输过程监管子系统、设施监管子系统、供需信息调剂子系统、考核执法管理子系统、公众监督子系统等。

第三十条  突发应急预案

筑垃圾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领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点领域,编制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确保预案全面覆盖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做到处置有章可循。同时,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与培训,健全预案评估、修订及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演练评估机制,强化应急演练效果评估,推动应急预案动态优化调整。

第八章  重点工作规划

第三十一条  近期工作规划

2030年,主要围绕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建筑垃圾相关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并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一)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推进建筑垃圾源头管控

定并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制度和措施。指导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优化竖向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等要求,规范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2.推进收运体系建设

(1)逐步推行新能源车辆。鼓励新进企业办理清运资质时,采用新能源车辆。已经取得清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在办理增加、更新车辆时,鼓励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2)新建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加装监控设施、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规范作业管理。

3.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利用能力。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加装监控探头、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放高度等,规范作业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营造利益驱动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建筑资源化利用厂建设管理企业化、市场化。建设投资多元化,逐步将建筑垃圾利用设施建设由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经济行为,由政府履行监管责任。

4.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进工地和项目业主间的建筑垃圾自行消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积极推进城区建筑垃圾循环化利用项目布局规划。

(2)逐步实现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渣土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换为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3)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化利用政策资金引导、支撑配套体系。

(二)示范项目建设

各旗县区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并打造成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建筑垃圾多元化治理体系。

(三)信息化建设

1.升级优化包头市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处置“违法报警——信息抄报——执法查处——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2.通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渣土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处理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第三十二条  规划建设项目

根据近期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结合各旗县区经济产业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包头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设等因素,确定近期规划建设项目,详见下表。

表8  各旗县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近期重点规划建设项目表

序号

区域

名称

位置

处理

能力(万吨/年)

库容

(万立

方米)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类型

1

昆都

仑区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分拣中心项目

昆都仑区G110国道682公里处路南1公里

15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2

昆都

仑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项目

昆区卜尔汗图镇打拉亥村东南700米,G110国道以南,南绕城公路西侧

30

建筑垃圾堆填场

3

昆都

仑区

建筑垃圾填埋场项目

昆区京藏高速以北、原司法局采石场3#废弃采坑

45

建筑垃圾填埋场

4

青山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青山区装备制造园区青大线以南滨河道以东,东经110.059,北纬40.697

2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5

东河区

东河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位于东河区天堂园东南150米

3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技改)

6

东河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建设项目

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东园村,110国道以北2公里、沙明线以东300米

48

建筑垃圾堆填场

7

九原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

九原区工业园区内纬二路南侧,经八路东侧

10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8

九原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项目

包头新材料产业园区——食品加工产业园第40#沙坑;阿贵沟嘎查、G6高速南约250米处14号沙坑;阿嘎如泰嘎查东(绿源东墙外)、G6高速北约60米处48号沙坑。

22

建筑垃圾堆填场

9

稀土

高新区

垃圾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稀土高新区校园路以南、曙光路以西

15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10

石拐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项目

石拐区圪笨沟,建筑垃圾填埋场内

7.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序号

区域

名称

位置

处理

能力(万吨/年)

库容

(万立

方米)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类型

11

石拐区

建筑垃圾填埋场项目

石拐区开洲窑子村圪笨沟

27

建筑垃圾填埋场

12

白云鄂博矿区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

白云鄂博矿区小白山

0.2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13

白云鄂博矿区

建筑垃圾堆填场

白云鄂博矿区小白山

1.25

建筑垃圾堆填场

14

土默特右旗

建筑垃圾堆填场

土默特右旗沟门镇哈只盖村3号废旧砂坑

28

建筑垃圾堆填场

15

固阳县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项目

固阳县金山镇红崖湾村泰恒制块厂北300米

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含建筑垃圾堆填场)

16

达尔罕

茂明安

联合旗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项目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西口子

4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注释:远期规划周期内,各旗县区结合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实际需求,统筹推进处置设施科学选址、新建或扩建,新增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确保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第九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政策保障

严格执行包头市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的内容转化为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政府文件,明确规划目标、任务和责任,界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指导和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组织保障

明确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确立具体的实施目标和时间节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利用率提升、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目标,以及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政策推广等任务,为规划实施提供清晰的方向和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五条  资金保障

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技术研发、政策推广等。基于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预算,为后续资金安排提供依据。

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治理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专项资金等渠道。

根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阶段性任务和实施进度,科学编制专项资金计划,逐年分解资金计划,并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合理调整资金分配和使用计划。

第三十六条  土地保障

结合《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其位置分布合理、便于管理和运营,并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已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严格控制用途的变更,确保其长期稳定的用途和功能,避免因土地用途变更而影响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定期汇总作业片区较大面积的未利用土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的后备场地。

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

第三十七条  技术保障

建立数据汇集、分析和共享机制,通过整合各类数据信息,包括建筑垃圾产生、分类投放、收运、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通过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众参与

(一)信息公开与知情权保障。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数字化监管平台等渠道,公开建筑垃圾产生量、分类标准、运输单位资质、消纳场所位置、资源化利用率等核心信息;施工单位需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同步公开污染治理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保障公众对治理过程的全面知晓。

(二)多维宣传与意识提升。构建“线上+线下”宣传体系,线下在社区、工地、商铺设立宣传点,发放手册、张贴海报,覆盖居民及施工主体;线上通过短视频、公众号解读处置流程与违规危害。针对施工企业、装修公司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题培训,明确合规责任与法律后果,推动形成绿色处置共识。

(三)基层协同与共治共建。推动社区、物业建立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监督机制,组织居民参与环境整治活动;在规划编制及调整阶段召开听证会,征集公众对消纳场所布局、政策实施的意见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宣传,构建“政府引导、公众参与、企业尽责”的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