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6191
成文日期:
2025-09-2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包府办发〔2025〕65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9-28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928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建材

推广应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建管〔2025〕)51号)《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法律、规章文件,结合包头市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建材生产和推广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市政设施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建材(以下简称再生建材),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从事再生建材生产企业的项目选址应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能力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匹配,工程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全面接收本市产生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在产品合格证中标明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及规格等,并在供应产品时提供再生建材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四)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

第五条 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工艺,淘汰落后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条 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包头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规范》(DB 1502/T 039-2025)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场处置为主,非现场处置为辅

(二)凝土及水泥制品、石材类等宜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等产品

(三)砖瓦、砌块、石膏、陶瓷类等宜用于生产再生砖、回填材料、路基材料等产品

(四)工程渣土类宜用于生产再生砖、固化土等产品

(五)加气混凝土砌块、泡沫砖、陶粒轻质板类等可用于生产轻质再生骨料等产品。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比例应不低于20%;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比例应不低于10%

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模、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再生建材。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等产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 享受财税优惠、扶持或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再生建材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如下:

(一)再生骨料混凝土。在道路工程中可用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结构的面层与基层;在水利工程中可用于堤坝护岸、灌区改造、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等水工结构以及深基坑、高边坡等临时工程;在生态修复工程可用于生态混凝土护坡、护岸及其他生态修复项目;在园林工程中可用于地面、广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花池、景墙、小品、小型亭廊、花架、停车场、水池(塘)、排水沟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预制构件生产中可用于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

(二)再生骨料砂浆。包括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其中砌筑砂浆可用于市政排水沟、检查井砌筑,电缆沟砌筑,挡土墙、护坡及其他交通设施砌筑;抹灰砂浆可用于市政排水沟、检查井抹灰,电缆沟抹灰,挡土墙、护坡及其他交通设施抹灰。

(三)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可用于各等级城镇道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路面基层及底基层,各等级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路面基层及底基层,以及市政管道工程槽沟回填。

(四)再生骨料砌体材料。包括实心砖、混凝土小型砌块、轻集料砌块和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其中实心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在建筑工程中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在市政工程中可用于管井、管沟、电缆沟、侧石砌体,检查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模等部位;在公路工程中可用于挡墙、护坡、边沟等部位;在水利工程中可用于堤防护坡、护岸、管沟和水工建筑物非承重墙体;在园林工程中可用于构筑物、室外围墙、景墙、园路、道路、广场和花树池等处。轻集料砌块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在建筑工程中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围墙等。

(五)再生骨料辅装材料。包括路面砖、通水砖、植草砖、路缘石和透水混凝土,其中路面砖可用于小区道路、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路面部位,可用于公路工程服务区及停车区的人行道及停车场、桥下铺装、边沟铺砌等部位,可用于水利工程堤顶人行道、景观园路和园林工程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等处。透水砖可用于人行道、自行车道和市政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等路面部位及绿化小区的围护部位,可用于公路工程服务区及停车区的人行道及停车场和水利工程堤顶人行道、景观园路及园林工程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等处。植草砖可用于小区道路、停车场和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路、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路面部位,可用于绿化小区、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和河岸的水工部位,可用于公路工程边沟铺砌等部位,可用于水利工程堤顶人行道、景观园路和园林工程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处。路缘石可用于小区道路和市政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广场及公路工程服务区及停车区的人行道、水利工程堤顶人行道和景观园路、园林工程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的路缘部位;透水混凝土可用于小区道路和市政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及公路工程服务区、停车区的人行道、停车场,水利工程堤顶人行道和景观园路,园林工程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处。

(六)再生回填材料。可直接用于城市道路及公路路基填筑、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园林工程堆山造景等工程;流态回填材料宜用于建筑工程基坑回填、市政回填、肥槽回填等工程。

(七)再生骨料渗蓄材料。应分层、混合铺设,保证施工质量,可应用于市政透水、蓄水、水利堤防、路基防护和水土保持,人工湿地等海绵城市工程中。

(八)热拌再生混合料,可用于老旧道路的面层修复,公路、市政道路、小区、厂区道路等新建道路基层材料,次要道路建设等工程。

第十一条 按规定使用再生建材的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开展可行性研究时,应就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方案以及再生建材的使用进行充分论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应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并按建设单位要求确定使用比例;在材料采购时,要严格把控再生建材质量,并组织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再生建材的使用情况。

设计单位应遵循相关设计规范与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以及具体的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建材,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依照相关监理规范和要求,对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再生建材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再生建材的使用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拆除工程中,推广实施拆除与资源化利用一体处置模式,鼓励施工企业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投标,推进现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生产的再生建材应用于本工程,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三条 鼓励包头建筑业协会在评选包头市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包头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等各类奖项中,对再生建材生产项目、再生建材工程应用项目以及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定期公示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统筹调剂建筑垃圾原料,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合理规划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加强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垃圾规范运输至指定场所进行再生利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的发展,对从事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企业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用于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在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选用再生建材,并予以政策支持;负责对再生建材在建筑工程上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将再生建材的使用情况纳入管理范围,推动再生建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对使用环节的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协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相关工作,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制定支持再生建材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领域,促进再生建材产业的发展壮大。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可行性予以指导。

第十七条 通运输部门负责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大力推广使用再生建材,如道路基层、路面等部位,参与制定交通工程中再生建材的应用标准和规范,对使用再生建材的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推动再生建材在交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交通行业的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防止在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问题,指导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第十九条 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再生建材的使用,引导和鼓励在河道整治、防汛抢险、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应用再生建材,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再生建材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再生建材在水利工程中使用情况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条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环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