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
二、清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4〕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23〕27号)。
三、清理结果
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不适宜执行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对部分条款表述不当,但其它内容合法且总体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目录,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并提请制定机关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