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4〕18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4年5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不适宜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部分条款表述不当,但其它内容合法且总体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并于2024年6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1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16〕130号 |
|
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振兴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包府发〔2018〕48号 |
|
3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
包府发〔2019〕25号 |
|
4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包头市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细则》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21〕37号 |
|
5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22〕152号 |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1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包府办发〔2007〕143号 |
|
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包府发〔2016〕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