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5-05-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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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编过程

2023年10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包头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原《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然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与草原局等8部门联合修编并于2024年6月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为加快推进盟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与修编后的自治区级生态修复规划有效衔接,2024年10月7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盟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71号),要求开展盟市规划修编。我市自2024年10月启动修编工作,经过资料收集、文本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成果完善、合法性审查等阶段,完成了《包头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

2025年1月,《规划(修编)》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水务局、农牧局、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并采纳10条,均已修改。2月24日,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专家提出3条意见,均已修改完善,取得专家组一致同意的评审意见。4月,市政府召开市长专题会、常务会审议并通过《规划(修编)》,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的通知》(包府办发【2025】27号)印发。

二、修编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修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修编;(1)删减原《规划》第二章中水环境质量问题,增加荒漠化沙化治理相关问题;(2)调整原《规划》第三章中的指标体系(下一段详述);(3)原《规划》第四章中,删除“国土空间总体发展战略”内容,调整“保障生态空间生态安全”相关内容;(4)调整原《规划》第五章中的北部荒漠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主城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沿黄灌区耕地盐碱化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等内容;(5)调整原《规划》第六章重点工程。以上调整后的内容均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对原《规划》11项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删除7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保护率、生态廊道连通性、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湿地修复治理面积、重要生态廊道修复长度、退化耕地修复面积),保留4项(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水土保持率、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面积),新增3项(湿地保有量、沙化土地综合植被盖度、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修编后规划共设置2大类7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2项,为森林覆盖率(林草部门)、累计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面积(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期限内必须完成;预期性指标5项,为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林草部门)、湿地保有量(林草部门)、水土保持率(水务部门)、沙化土地综合植被盖度(林草部门)、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林草部门),是期望值。


(三)传导指标

自治区向盟市传导6项指标: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有量、水土保持率、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面积、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为了充分发挥盟市规划在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作用,明确旗县区需承接和完成的指标,综合市林草局、水务局和自然资源局意见,《规划(修编)》明确了向各旗县区传导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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