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442 成文日期: 2014-01-2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府发〔2014〕7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4-01-2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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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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