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分级应对
1.7 响应分级
1.8 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
2.2 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4 应急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理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应急处置重点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生产建设
5.3 保险
5.4 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应急预案责任与奖惩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档案收集管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规范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尾矿库安全规程》(AQ2050-2023)、《矿山救援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4〕60号)和《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府办发〔2023〕16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及管理情况,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开采的矿物资源不同而有所区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材矿山、化工原料矿山、尾矿库等(不包括粉煤灰库、放射性矿山):
(1)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旗县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涉险事故,包括可能涉及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以及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坚持依靠科学、规范高效。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预警预测,督促问题整改,筑牢最后防线。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自治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包头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包头市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应当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进行支援或组织应对。当事故涉及跨旗县行政区域时,由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包头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支援。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预案体系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旗县区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
在包头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包头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包头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包头市指挥部下设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包头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
包头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或调整。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制定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包头市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 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单位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包头市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视情况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3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制定预防和预警措施,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启动本矿山企业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大重大风险矿山监控监测力度,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落实管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台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包头市及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根据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风险隐患防范工作。
3.2 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包头市及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逐级报告。当达到蓝色预警级别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预警级别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或包头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3.4 预警行动
3.4.1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预警行动
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组响应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值班值守。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限制人员流动。
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旗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报告。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本市范围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续报信息。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通知协议救护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被困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派出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4.3 响应分级
4.3.1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包头市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包头市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包头市指挥部应当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包头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在上一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
4.3.4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包头市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在上一级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前,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跨地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在上一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旗县级指挥部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区域联动。
4.4 应急处置重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针对矿山事故的类型和事态发展、人员伤亡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第一时间预警,紧急疏散尾矿库下游人员;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矿山地下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采空区大面积冒落、采空区坍塌、地表塌陷、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较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5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事故信息的公开工作。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播发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发布等工作。
4.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5.1 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 恢复生产建设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 保险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待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
市、旗县级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发挥承保单位预防风险的作用。
5.4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事故救援的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当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包头市根据全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备。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有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区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或包头市指挥部的安排,包头市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者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包头市指挥部指令启动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包头市应急处置矿山事故灾害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被困人员的存活情况进行研判。必要时,报请包头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治安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环境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9)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以备紧急情况调用。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包头市及各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针对非煤矿山尾矿库事故的特性,发挥无人机巡查监测的优势,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包头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的主要重大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树立全民事故应急意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制作警示教育片,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的使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督促地方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包头市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事故救援预案。
6.5 监督检查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对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应急预案责任与奖惩
对在救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或救援装备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扩大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并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抄送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7.3 档案收集管理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各级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应对处置工作日志,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专门档案数据库,确保应急救援档案各要素完整、各环节有记录、全过程可回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4.包头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二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三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包头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包头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包头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包头市委宣传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纪委监委、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卫健委、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包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气象局、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包头市地震局、包头市总工会、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包头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公司、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决定启动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制定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四)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
(五)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支援。
(六)在本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停止已经启动的应急预案,部署事后的善后处理。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部署、指导事故调查及恢复重建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
(七)完成包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现场情况上报。
(二)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协调督导包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向包头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计工作。
(五)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六)承办包头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包头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包头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解释社会公众舆论,及时制止不正确舆论导向。
2.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新闻单位对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组织市所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负责接收下级政府上报的事故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
2.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3.协调解决市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区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三)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四)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各大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救援现场的通讯信号保障工作,参与铁矿、有色金属矿山技改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包头市纪委监委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受理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3.对包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4.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急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六)包头市财政局
1.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
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3.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建设应急救援队伍、购置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3.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送所需运输车辆的征调工作。
(八)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制定防范措施。
(九)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事故现场和临时安置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4.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负责协助搜救事故现场失踪人员。
5.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6.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立案侦查。
(十)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支付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包头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十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协调、联系、安排、组织医务人员、急救车辆、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各类药品,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和医疗卫生专家派遣等工作。
3.研究分析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十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1.为事故现场提供必要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2.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企业提出控制环境污染措施。
3.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指导企业提出污染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
(十四)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1.统筹指导全市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邀请相关专家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
3.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依据市人民政府安排,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包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协调处理市境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2.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
(十六)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组织、协调、参与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不含井下使用的)事故应急救援。
2.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不含井下使用的)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3.负责组织、参与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不含井下使用的)事故调查。
(十七)包头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实时气象监测数据,及时通报发布事故相关气象信息。
(十八)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指导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灾害引发的草原火灾救援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十九)包头市地震局
负责开展非煤矿山矿区及邻近地区地震活动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负责配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制定交通管理措施,规划、设计等保障措施。
(二十二)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
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二十四)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通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负责组织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保障应急救援期间事故现场的通讯信号畅通。
(二十五)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包头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事故救援,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十六)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包头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附件3
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
具体成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增减,由包头市指挥部确定。
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事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在包头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包头支队,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经包头市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三)警戒保卫组。由包头市公安局、武警包头支队、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
(四)医疗救护组。由包头市卫健委,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被困人员的存活情况进行研判;组织协调调配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医用物资。
(五)物资后勤保障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包头市气象局,包头市地震局,包头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联系、采购、供应抢险救援物资、设备,调配救援车辆及油料;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物资、车辆畅通,对损坏道路进行抢修、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空气和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处置。
(六)人员疏散安置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七)善后处置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包头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包头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八)宣传报道组。由包头市委宣传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由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包头市总工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调查报告。
附件4
包头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序号 |
救护队名称 |
所在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包头鑫达矿山救护中队 |
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白 玉 |
18504921319 |
2 |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国能神东队 |
国家能源集团神东公司 |
张日晨 |
139477948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