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源头管控
(一)新申请餐饮服务单位管控
1.严控审批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自2019年2月起,新申请餐饮服务单位属于以上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许可。
2.完善审批备案机制。餐饮服务单位在申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小餐饮备案卡的同时,所申请服务项目排放的油烟、噪声要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3.完善油烟、噪声设施设备安装运行监督体制。保证设备安装前已取得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餐饮单位要接受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进行设施设备的清洁维护,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存量餐饮服务单位管控
1.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未采取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要依法加大整改力度,推广安装、运行油烟降噪设备。
2.对已形成“上宅下店”或无独立商业产权的餐饮服务单位要逐步退出市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者更换经营者(法人)的,各级市场监督部门不再受理有关餐饮变更、延续等行政审批事项。
3.大型商圈、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的地段,要挖掘物业管理潜力,发挥物业管理区域的自查作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综合防控能力,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一)以下违法行为,由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以下违法行为,由各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安装的油烟、噪声设施不合格,运行效果不符合要求,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的。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三)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日常监管和参与统一行动
1.对群众集中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扰民案件的污染情况进行检测鉴定;按照工作职责,对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部门转办服务业油烟、噪声扰民案件及时进行办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要求相关责任方开展检测鉴定。
2.参与全市重点整治行动和联合执法行动,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鉴定,为联合行动提供支持保障。
三、其他要求
(一)完善许可备案机制。餐饮服务行政许可部门根据现运行的审批程序和国家最新要求,完善许可备案机制。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许可或备案后要主动接受城管等执法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应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餐饮服务业场所存在违反环保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组织相关部门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油烟、异味、废气等扰民行为,避免矛盾激化,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和无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城管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屡教不改的问题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改,对涉嫌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的企业人员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两次的标准,对市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市、区两级联合执法检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六)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执行。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