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344 成文日期: 2019-01-3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包府发〔2019〕7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2-01 15:26
语音播报
字体

为减少大气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春节、元宵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量。

三、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申请程序,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燃放。

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环节进行管控,对非法行为予以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强化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引导,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五、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加大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宣传力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公职人员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自觉移风易俗,培养更加文明、节约、绿色的生活习惯,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便利贴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