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水生态提升综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城市水生态提升
综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市水生态提升综合项目(以下简称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包头市城市水生态提升综合利用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地区和市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集团以及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集团)等部门、企业要共同做好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相关地区、部门、企业要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多方筹集、厉行节约、公开透明、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区(旗、县)两级财政性资金投入;
(二)北控水务集团资金投入;
(三)市级融资平台融入资金。
第三章 支付范围
第六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支付遵循“成本控制、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主要用于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支出,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支出,包括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款、拆迁企业(单位)的劳务费;
(二)水生态项目征地补偿支出;
(三)水生态项目勘察、测量、规划、可研等前期支出;
(四)水生态项目PPP工作咨询顾问费;
(五)水生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节能评估、水资源平衡论证等相关咨询费;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和北控水务集团协商确定的与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包头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开设“包头市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水生态专户)。水生态专户由市水务局和北控水务集团共管,双方分别授权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所有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必须拨入水生态项目专户,实行专户存储。
第八条 市水务局要与北控水务集团就资金共管方式和具体操作细则签订共管协议。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需设立其它子账户的,子账户应由北控水务集团与子账户开设方进行共同管理,并签署账户共管协议。
第九条 市级融资平台融入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领导小组根据融资到位情况统筹安排下达融资资金用款计划;
(二)预算保障,分级偿还。融资贷款到期本息按贷款级次分别纳入市、区(旗、县)两级财政预算,到期足额偿还。
第十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应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筹集到的各类水生态项目资金,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十二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支付采用实拨制和报账制两种方式。服务类项目,包括水生态项目前期工程的各类顾问费用等应采用实拨制,即从水生态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拆迁补偿、周转房租赁补偿、征地补偿等各类资金采用报账制,即从水生态项目专户将资金先拨付到相关工作机构开设的过渡账户(征拆专户)内,实际使用时从过渡账户具体列支,单项工作结束后,工作机构依据实际支付的相关凭据和审计报告到水生态项目专户集中核算。
第十三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申报。
各用款单位应按周编制滚动用款计划,列明资金支付具体项目和金额,于每周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水生态项目领导小组批准,作为水生态专户支付的依据。
(一)拆迁补偿经费申请拨款时要附拆迁补偿协议,注明补偿款支付明细,包括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银行账户;
(二)服务类经费申请拨款时要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委托服务合同、成果性文件和发票等;
(三)领导小组工作经费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和同意,申请理由必须注明款项支付与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性。同时注明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银行账户等。
第十四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审批。
领导小组需根据用款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用款依据,区分资金性质,受理用款单位的用款申请,并按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同时要注明批准金额和资金类型。
第十五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拨付。
(一)市水务局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按资金类型填制“水生态项目资金拨款单”等专用拨款票据,并附用款单位的书面申请及有效用款依据,在市水务局和北控水务集团财务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指定账户内。
(二)资金一经拨付,请款依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记录入。
(三)用款单位提供的各种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市水务局及北控水务集团有权不予拨款或报账。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待水生态项目通过PPP模式选定社会投资人后,项目前期工作即告结束。市水务局应会同北控水务集团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支出决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人新设项目公司根据前期工作支出决算,由市水务局和北控水务集团双方对帐户进行清算后,账户即可销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水生态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挤占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水生态项目实施全程进行监督;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水生态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批复的合规性审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相关地区、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二)相关地区、单位是否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相关地区、单位是否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水生态项目前期工作结束后,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分析评估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