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收养

一、怎么办

二、在哪办、什么时候办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稒阳道56号包头市政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9路、23路、30路、44路、54路、61路至市劳动大厦下车(具体可查询公交路线详情)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民政局D316室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5、10、35路至市民公园下车


三、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带什么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2、收养登记申请书

3、居民户口簿(收养人户口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5、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8、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9、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1、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2、结婚证

13、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4、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1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

属关系的证明

17、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19、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

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0、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2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21、澳门居民身份证

23、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4、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的证明材料

25、香港居民身份证

26、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7、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

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9、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30、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

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七、相关政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