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委托代理记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2-07
语音播报
字体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等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市本级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问题,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规范预算单位委托代理记账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理记账范围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算单位可以委托代理记账

1.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单位编制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专职会计人员。

3.有归口预算单位2户以下的主管部门。

4.会计核算信息不具有保密性。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委托代理记账

1.有归口预算单位2户以上的主管部门。

2.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编制人数在30人以上的预算单位。

不符合委托代理记账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等相关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制度。

二、预算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流程

(一)申请资料报送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委托代理记账的必要性进行甄别,每年1210日前,对本部门有意向且符合实施委托代理记账条件的预算单位进行汇总,并将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申请资料(包括:预算单位委托代理记账申请书、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管理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

(二)申请资料审核

每年1220日前,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委托代理记账申请资料、岗位设置和职称聘任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次年可实施委托代理记账预算单位名单。

(三)签订委托合同

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预算单位方可与纳入框架协议的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代理记账服务书面委托协议,并于12月底前由代理记账机构报送至市财政局。

报送资料如下:

1.代理记账服务书面委托协议。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4代理记账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征信记录。

5.财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确定及补贴标准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市财政局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代理记账机构。

(二)代理记账补贴标准

由财政部门和委托单位按比例负担,框架协议明确的代理记账基础服务事项业务费用原则上控制在1—1.4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市场行情适当调整。年代理记账业务费用1万元内(含1万元),财政负担60%;超过1万元部分,财政负担30%,其余部分由预算单位自行解决。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直接支付至代理记账机构。财政补贴资金按7:3的比例分期发放。业务发生当年1231日前发放70%,其余30%次年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支付。

四、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通过框架协议方式确定代理记账机构。

2.负责对预算单位委托代理记账进行审核。

3.对承接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内控建设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财政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财会〔202414号)赋予的职能职责,对预算单位及其财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预算单位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坚决避免“一代了之”。

2.及时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代理记账服务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完整、准确、及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所需各项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出的需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配合财政部门完成代理记账机构的考核工作,分别于每年630日、12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包头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分表(日常考核),切实提高代理记账服务水平。

4.健全完善本单位财务内控制度,规范内部控制规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逐步培养本单位的专职会计人员,推动会计核算和实际业务有效融合,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具备独立核算条件时,应当及时与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三)代理记账机构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与预算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委托协议提供服务。

2.对委托人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3.配合预算单位完成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严格保守委托单位的工作秘密及个人信息。

5.因代理记账机构的原因给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代理记账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市财政局通过框架协议方式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有效服务期为2年,期满后由市财政局重新招投标入围。

(二)我市预算单位数量多、差异大、情况复杂,不同规模的预算单位存在不同的管理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对当前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预算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三)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整体水平。要甄别所属单位是否确实需要实施委托代理记账,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开展工作,避免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四)委托代理记账可以暂时解决部分单位无财务专职人员的困境,并不能改变单位财务力量薄弱的局面,各单位应逐步设立会计机构并配齐会计人员,建立激励机制,在职务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向财务人员倾斜,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财会队伍。

(五)各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模、会计工作复杂程度、机构人员设置要求、信息化建设应用等多方面情况合理确定会计核算模式,对于所属单位数量较多的主管部门,可设立会计集中核算机构(非法人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部门主导下的内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与委托核算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六)考虑到财务工作专业性强,为保证工作有序衔接,部分编制少、之前不设置会计岗位的单位原则上可过渡1年,在此期间加大培养财务人员的力度,过渡期结束后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在执行中如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519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