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健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各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各大企业医院: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包头市中医(蒙医)优势专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包头市中医(蒙医)优势专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包头市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以下简称“专科”)建设,结合我市中医(蒙医)优势专科管理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是指具备中医(蒙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合理、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中医(蒙医)诊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专科。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申报单位可为全市中医(蒙医)医院和设有中医科(含中西医结合科,下同)、蒙医科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的申报、遴选、建设、评审、确认和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卫健委负责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统筹管理,研究制定专科建设计划和评审标准,组织实施评审、确认和复核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区卫健委根据市卫健委统一安排,负责辖区内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科申报、评估和监督管理,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工作进展;
(二)指导完善专科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为专科建设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协调解决专科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卫健委委托和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科所在医院承担专科建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专科建设的实施和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将专科建设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拟定具体专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专科建设中的问题,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牵头,明确专职部门负责专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专科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将专科建设成效纳入所在科室绩效考核;
(三)在硬件建设、人员配置、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专科建设提供保障,在新技术引进、使用和推广方面对专科予以倾斜,支持专科研制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推进专科研制的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转化为中药(蒙药)新药;
(四)定期组织开展自评,接受上级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等工作,及时报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成上级中医药(蒙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任务。专科所在医院为高校附属医院的,同时接受高校的管理和指导。中医(蒙医)优势专科名称应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基础,依据国家、自治区中医(蒙医)优势专科评审申报项目名称设定。
第三章 遴选确定
第七条 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原则,实行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一)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管理制定遴选标准、印发申报通知;
(二)各旗县区卫健委、各医院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专科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公示后报送市卫健委。各旗县区卫健委、各医院对申报书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负责;
(三)市卫健委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合作任职等利益关联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依据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建设与评价标准,采取调取数据、审核材料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专科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经委党组研究审议、公示等程序后,确定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和优势专科建设项目。
(四)依据《包头市中医(蒙医)优势专科评价标准》,三级医院中医(蒙医)专科满分1000分,核心指标共17条。得分≥700分且核心指标合格数≥14条的专科为市级甲类优势专科;得分≥700分且14条>核心指标合格数≥12条为优势专科建设项目。
二级医院中医(蒙医)专科满分150分,核心指标共5条。得分≥90分且核心指标合格数≥4条的专科为市级乙类优势专科;得分≥90分且核心指标合格数=3条为优势专科建设项目。
(五)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从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范围内遴选推荐。
第八条 截止申报当年,3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
(一)擅自开展限制类、禁止类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
(四)市卫健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据实提供申报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获批资格的,撤销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或建设单位称号。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十条 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医疗服务质效。聚焦中医药(蒙医药)临床治疗优势领域,锚定优势病种及疾病防治关键环节,明确主攻方向,凝练临床实践经验,优化并推广标准化诊疗方案。支持医疗机构开设专病门诊。
强化专科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推动现代技术方法与中医药(蒙医药)理论体系有机融合,着力提升重大疑难疾病的诊疗水平与临床疗效。
深化诊疗模式创新实践。积极推行多学科联合诊疗、中医(蒙医)综合施治、全周期全链条健康服务模式,探索便利群众就医的服务路径。鼓励医疗机构结合专科特色,开展中医(蒙医)护理门诊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学术传承。选优配强专科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采取师承教育、人才引进、外出进修、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建强专科人才团队,重点培育骨干力量。每个专科设置至少3个亚专科,培养3名以上的亚专科学术带头人,至少明确3个优势病种。立足临床实际,制定科室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构建以专科学术带头人、科室负责人、亚专科带头人及专科后备骨干组成的人才梯队。
深化名老中医(蒙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特色技术传承,定期组织中医(蒙医)典型医案研讨,系统总结临床诊疗经验,规范建设并持续完善名中医(蒙医)工作室。常态化开展“学经典、用经典”活动,抓实抓牢中医(蒙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基”训练,着力强化医师中医(蒙医)诊疗思维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临床科研赋能。临床与科研融合发展,规范开展临床病例信息与科研数据的采集。聚焦临床实际需求开展循证医学研究,推进专科特色中药制剂研发,加速中医药(蒙医药)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医院要设立中医(蒙医)优势专科临床科研能力提升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建设区域优势专科集群。鼓励优势专科牵头构建区域中医(蒙医)优势专科联盟,强化对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及对口支援机构同专业专科建设的指导力度。开展远程会诊、科研协作、定期巡诊、学术交流等,推广规范化诊疗方案、特色诊疗技术及名老中医(蒙医)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引领带动相关专科协同提升。依托专科骨干培训、接收联盟单位人员进修等途径,强化联盟内同专业人才梯队建设。
第十四条 筑牢医疗质量安全防线。强化中医(蒙医)专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质量安全管控规划与实施方案,健全专科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数据的归集与研判,精准施策整改问题、补齐短板,持续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严格遵循中医(蒙医)质控指标及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主动融入市级中医(蒙医)质控体系建设,推动全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规范化发展,切实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数字化、智慧化水平,鼓励搭建中医(蒙医)优势病种数据库。强化临床数据归集整理,系统总结疾病诊疗规律与临床经验,为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制定与优化、临床科研开展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 强化优势专科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建设。深入挖掘梳理专科发展历程、文化内涵,以及名医成长轨迹、医德风范与先进事迹,营造积极向上、薪火相传的专科特色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探索特色发展政策保障机制。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与定价、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人才评价机制完善等领域,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蒙医)特色优势的政策举措,为相关政策的优化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专科建设周期为3年,成效评估方式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和复核评估等,对优势专科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满评估,对优势专科实施复核评估,参照《包头市中医(蒙医)优势专科评价标准》,可采取客观数据分析、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卫健委、各医疗机构对优势专科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评估,年度评估每年1次,包括专科所在医院组织开展的自评估和旗县区卫健委组织开展的年度评估。旗县区卫健委围绕专科建设中采取的举措、取得的进展成效、存在的困难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卫健委。旗县区卫健委对辖区内的专科建设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期满评估和复核评估由市卫健委组织实施。中期评估重点评估专科实施进展、目标任务阶段性完成情况、建设效果等,对专科建设推进不力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资格;对评估合格和整改到位的项目持续推进。
期满评估重点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结论合格的,由市卫健委予以公布,正式成为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有效期为5年;评估结论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得以“优势专科建设项目”等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复核评估重点评估专科建设发展成效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结论合格的,由市卫健委予以公布,继续为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有效期为5年;评估结论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得以“市级中医(蒙医)优势专科”等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科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保留建设或培育资格并由市卫健委进行通报予以淘汰。
(一)建设进度缓慢,严重落后于建设方案进度及市级同类专科的发展速度,经督促仍推进不力,仍推进不力,无法完成建设目标的;
(二)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中期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和期满评估及复核评估不合格的;
(五)市卫健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专科,各旗县区卫健委、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督导改进并报告市卫健委。改进不到位的,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