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三级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发挥重点专科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技术和专科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包头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包头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临床重点专科(以下简称市级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发挥重点专科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技术和专科服务能力,优化区域医疗资源布局,满足人民群众优质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市级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建设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重点专科是指经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评审确认,医疗服务能力强、人才梯队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突出、管理科学规范,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能力达本市同专业先进水平,能为区域群众提供优质专科医疗服务的临床专科,是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级重点专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级重点专科原则上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二级临床诊疗科目设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卫健委全面负责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评审确认与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市级重点专科的培育、初审推荐、建设实施、条件保障与规范管理,制定并落实专科建设方案。
第七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标准、程序与要求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范围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市卫健委组建包头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需公道正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称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丰富实践经验和评审能力;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市级重点专科的项目单位及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项目单位核准登记的临床诊疗科目,设固定诊疗病区,病床数≥25张(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能独立常规开展本专业高级别诊疗技术及项目,具备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临床技术应用转化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可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专业支撑。
(三)学科带头人在本市本专业学术领域具有核心影响力,能引领专科发展;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年龄、知识、职称、学历比例协调,有稳定的中青年业务骨干队伍,重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具备持续发展潜力。
(四)能独立开展与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临床研究、教学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五)具备满足本专科业务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与业务用房。
第十一条 截至申报当年,申报专科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经鉴定为一级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医疗服务监管相关数据缺失、造假或质量未达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申报医院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同一人员、设备、床位、技术成果等基础条件,不得用于不同专科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三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采用临床客观数据评价、现场核查、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评审分两个环节实施:
(一)临床客观数据评价:依据病案质量、医疗能力、服务效率、质量安全等客观指标量化评分,确定进入现场核查范围的专科名单。
(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对专科基本条件、人才队伍、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安全、科研教学、辐射带动能力等进行实地核查与综合评议。
第十五条 市卫健委根据客观数据评价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有异议的,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复核并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申报专科须恪守诚信原则,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评审资格;已确认的,撤销其资格,情节严重的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市卫健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确认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建设单位资格。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周期内实行年度考评:周期考评合格的保留资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资格且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已确认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管理周期内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健委撤销资格,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健全专科建设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费、人才、设备、技术创新等方面予以稳定保障,持续提升专科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设计方案开展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卫健委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中形成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或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申请内容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变更的建设单位,需向市卫健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说明、变更后项目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市卫健委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按意见调整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将最终计划书报市卫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中止项目执行;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取消下一批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期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卫健委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实施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开展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于3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卫健委组织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项目执行、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及评估结论,反馈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级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确保评估、管理、考核、资金使用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九条 市卫健委将市级重点专科建设纳入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优质医疗资源向重点专科倾斜,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学科交流合作和适宜技术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 获评市级重点专科的,市卫健委在医院等级评审、评优评先、医疗资源配置、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学科带头人培养、外出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临床技术研究和创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市级重点专科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在人员编制、薪酬待遇、设备购置、科室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专科建设活力和医务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