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6号)清理规范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及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医疗补助经费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省级干部相关待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转发〔2014〕111号)执行。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且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以上的部分,且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医疗补助经费支出设立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