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755 成文日期: 2024-10-2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文号: 包市监发〔2024〕157号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0-2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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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单位: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经中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2024年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说明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基准分批制定印发,之后印发的基准适用时,注意同时适用此说明。

一、适用顺序

(一)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法》明确“应当”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法》“可以”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结合我局制定的《基准》裁量适用。

(四)裁量时无法找到具体基准或适用基准后仍难于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的,可以直接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适用方法

(一)适用裁量基准,要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二)案件裁量情形符合多个档次的,要从重要的情节考虑,划入对应裁量档次,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其他情节对应档次中减少或增加的罚款额度综合裁量。

例如:某项违法行为从违法时间、货值金额两个情节裁量,落入不同裁量档次,则以货值金额为主考虑对应档次,此基础上考虑时间因素适当减少(或增加)罚款额度。

(三)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该《基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基准》内,“符合《规则》其他可以减轻情形的”类似表述的,其中《规则》,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类似项均为开放项,其中含若干项,按《基准》给出的规则适用。

(二)减轻处罚中,“一般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货值金额X倍”或“一般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X元”的类似表述,市局适用。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减轻处罚的下限。

(三)《基准》中“违法行为地在农村、牧区的”,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伸至城乡结合部,决定延伸至城乡结合部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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