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批次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4年12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并于2025年3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