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003J/2025-04814 成文日期: 2024-12-2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府办发〔2024〕127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2-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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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批次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4年12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已有新的替代政策文件出台并明确旧文件废止时间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并于2025年3月底前印发执行。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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