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6277 成文日期: 2025-03-1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文号: 包人社办发〔2025〕20号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康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3-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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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参保单位及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为推动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3号)及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康复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包人社办发〔202452号),

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包头市工伤康复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311

包头市工伤康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和探索工伤康复服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局函件《关于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4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3号)、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康复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包人社办发〔202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伤康复机构管理

第二条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将工伤康复专家库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合并管理、单独设置,全市共享。定期对专家进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工伤康复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工伤康复专家库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

时调整。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证;

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四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工伤康复服务意愿且具备康复医疗资质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具备开展夜间康复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专业的康复团队、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室、康复治疗室和相应的器械设备;

(三)所处地理位置交通应相对便利,靠近公共交通站点、主要道路等,方便患者及其家属出行;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康复服务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经办机构以自治区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为范本,制定《包头市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包头市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

相关内容,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工作指导。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工伤康复管理制度的解读和培训。

第七条经办机构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并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次年是否续签协议。

第三章 工伤康复模式

第八条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模式,医院主治科室在治疗过程中提出康复意见,由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进行早期康复。

第九条建立中医(蒙医)康复模式。经康复专家库成员评估,可以通过中医(蒙医)治疗与传统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治疗。

第十条建立心理康复模式。经康复专家库成员评估,因工伤导致心理创伤的职工,可以进行心理康复治疗。

第十一条建立工伤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相结合的康复模式。医院主治科室在治疗过程中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需经办机构备案后即可在康复治疗中进行辅助器具的配置。

第十二条建立居家康复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提供居家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建立职业康复模式。经康复专家库成员评估,确认具备职业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进行个性化的职业康复治疗。

第十四条建立社区康复模式。将部分康复治疗项目下沉到社区,满足不同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

第十五条建立“先康复后鉴定”的康复模式。针对骨科和神经外科的工伤职工,经确认伤情具有康复价值的,开展“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

第十六条畅通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业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在认定、鉴定及康复申请等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工伤康复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部位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康复审批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费用。

第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建立费用监测系统,通过费用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析和预警,实时监测工伤康复费用的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探索建立打包付费的创新模式。对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康复专家库成员评估后,可以按照一定周期(如一个康复疗程)或者阶段性统一支付工伤康复费用。

第五章工伤康复宣传

第二十条加大工伤康复宣传力度,依托包头市工伤预防项目,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工伤康复宣传,确保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时便捷获取工伤康复政策、办事流程等权益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工伤康复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评估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经办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伤康复经

办工作,未按本办法经办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康复审批或工伤康复期满后拒不出院的,市社保经办部门将扣除违规产生的康复费用,并通知用人单位扣减其违规康复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工伤康复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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