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农牧局(农牧水务局、农牧林草和水务局)、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落实好全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培训会议有关精神,加强贯彻《关于2025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4〕563号)、《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发〔2024〕5号)、《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5版)》(内农牧医发〔2024〕7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兽医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农牧厅规〔2025〕3号)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实施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推动落实防疫相关责任
各旗县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构建完善责任明晰、各负其责的防疫责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要求,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逐步建立完善由市场调节价管理和政府动态监管的兽医有偿服务收费机制,强化服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兽医服务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兽医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兽医社会化服务
从2025年起,上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全部打包切块下达各旗县区,缺口资金由旗县区承担的配套经费解决。各旗县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根据当地存栏量和防疫任务,将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兽医社会化服务、疫病监测检测、应急物资储备、检疫监管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趋势,将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旗县区要不断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购买机制,认真研究细化公益性兽医服务内容,将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自2025年起,市、县两级农牧部门不再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要建立完善以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免疫为主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运行机制,持续深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逐步由政府购买服务向养殖场户自主购买服务转变,最终实现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目标。对狂犬病等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病,各地结合流行趋势,以委托承包、定额补助等形式,暂交由社会化组织承担。
三、持续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机制改革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5年版)》相关要求,在猪、禽、奶牛全面实施“先打后补”的基础上,对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和对已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停止供应强制免疫疫苗,全部实施“先打后补”。支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自主申请,经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同意后自行实施“先打后补”;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自行购买疫苗,为养殖场(户)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各旗县区农牧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5年版)》相关要求,明确疫苗补助价格,理顺工作程序,可通过细化年度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完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存栏公示、知情同意书签订、承诺书签订、资格申请、资料审核、资金拨付等程序,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先打后补”资料帮办等服务,强化“内蒙牧运通”免疫管理模块(含“先打后补”功能)应用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同时,要严格按照全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相关要求,加强免疫效果评价,对抗体效价不合格的,要求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四、强化实施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成立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对各旗县区农牧部门制定的考核评估开展方案审定、过程监督等工作。各旗县区要严格遵守考核评估原则,参考公益性兽医服务内容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可根据防疫工作特点,按节点分阶段开展考核评估,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行绩效考核。各地要尽快完成考核评估方案,报市疫控中心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结束后,及时将考核评估报告报市疫控中心备案。
五、稳妥推进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兽医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强制免疫、环境消毒、样品采集、协助检疫、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属公益性兽医服务内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计划免疫、疫病净化、检验检测、车辆洗消、粪污处理、饲料兽药等属经营性兽医服务内容,由养殖场户自主购买服务。
各旗县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由市场调节价管理和政府动态监管的兽医有偿服务收费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推行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项目兽医社会化服务差别收费,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根据兽医经营性服务项目,“谁受益、谁付费”,养殖场户向服务主体支付有偿服务费用。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在经营场所醒目设置标价牌,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流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等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包头市动物疫病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包农发〔2024〕12号)和《关于统筹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通知》(包农发〔2025〕112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班晓敏5256025 吴国军2634585)
包头市农牧局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