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供销社,人民银行各旗县区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我市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依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2〕3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包头市农牧局、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包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9部门对《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农发(2005〕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