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729 成文日期: 2025-04-2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包农发〔2025〕65号
发文机关: 市农牧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农牧局印发《关于推进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赋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4-2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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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农牧局(农牧水务局、农牧林草和水务局)、稀土高新区资源环境局:

现将《关于推进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赋能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农牧局

2025年4月22日

关于推进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赋能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号)有关精神,引入“金融活水”助力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我市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满足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农牧业设施抵押融资贷款机制,拓宽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引入“金融活水”促进设施农牧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主要任务

选择一批农牧业设施权属清晰、抵押融资意愿强的主体试点颁发《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通过所有权登记证增信融资,有效解决主体融资难题。在试点基础上,各旗县区建立健全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抵押融资制度,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搭建一体化服务平台,为农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农牧业设施抵押融资服务。

三、登记范围

依法依规在承包地或流转土地上规划投资建设形成、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且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的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不含“大棚房”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牵头,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和金融机构等密切配合,对申请开展所有权登记抵押融资的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工作,摸清主体农牧业设施规模、数量和性质等,摸清经营主体的抵押融资贷款需求,确保做到底数清、数据实,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探索抵押融资流程

1.登记申请:农牧业设施所有权人向所在嘎查村委会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农牧业设施用地协议及建设方案、第三方测量报告、设施照片、股权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2.初验审核:嘎查村委会对提交的申请要件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农牧业设施的权属、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

3.乡镇审核与公示:苏木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土地性质、产业规划等,用地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 号)要求,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嘎查村公示7个工作日。

4.资料复审与发证:县(旗、区)农牧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登记到《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并颁发《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无法提供权属材料、使用价值低或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等不予登记颁证。

5.抵押登记申请和备案:借贷双方共同向抵押登记机构(可由旗县区农牧部门或农牧部门与金融、产权登记机构合作设立)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填写《农牧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有关情况要向旗县区农牧部门备案。

6.价值评估:合作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可采用市场价值协商评估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7.抵押融资: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后,根据审批结果向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8.注销登记: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应及时在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三)创新融资服务平台

为提升办理效率,可探索“政、企、银”合作建立农牧业设施抵押融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信息,实现数据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牧业设施抵押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

五、保障措施

各旗县区要把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赋能工作纳入推动我市现代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印制“明白纸”、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要落实工作要求,对农牧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农牧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或因土地流转期限改变导致农牧业设施有效期变化的、抵押权终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落实好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各方合法权益。

附件:1.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参考)

2.农牧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情况登记表(参考)

3.农牧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参考)

附件1

农牧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参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设施所有人(主体)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设施坐落

农牧业设施

状况

序号

设施

名称

建筑结构

占地面积(亩)

建成

时间

设计使用

年限(年)

备注

土地承包经营状况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编号

承包(流转)土地面积(亩)

土地承包(流转)

截至日期

土地流转费交纳

截至日期

土地四至

东: 南:

西: 北:

申请人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嘎查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旗、区)

农牧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构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五份,申请人、嘎查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旗、区)农牧部门、登记机构各持一份。

附件2

农牧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情况登记表(参考)

变更事由

变更情况

登记机构签章及日期

附件3

农牧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参考)

编号:

他项权力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抵押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抵押物基本情况

设施所有

权证编号

设施面积

经营状况(种养殖状况)

建设时间

评估价值

抵押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他项权力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登记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旗县区农牧部门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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