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663 成文日期: 2025-08-1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文号: 包民发〔2025〕28号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8-1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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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70号)文件,自治区孤儿集中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57元,在原来的标准上增加97元;孤儿分散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23元,在原来的标准上增加123元。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标要求,结合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增长的实际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要求,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依据自治区提标标准,同步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97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98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12元。

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6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809.9元,补助分散养育孤儿每人每月646.1元;补助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422元,补助分散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36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度提标所需资金在本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以后年度足额列入预算保障。各旗县区要确保9月10日前提标任务落实到位,应补发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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