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3915 成文日期: 2026-05-28
主题分类: 科技 文号: 包科发〔2026〕32号
发文机关: 市科技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科技成果转化“拨改投”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5-2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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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模式,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包头市科技成果转化“拨改投”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科技成果转化“拨改投”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1144”现代化产业体系,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走出老工业基地创新发展新路子,通过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模式,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以颠覆性技术与前沿技术为驱动的新产业、新模式及新动能的培育进程。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26〕1号),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特指处于从实验室成熟技术向规模化生产推进的关键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产业化阶段、商业化阶段等)的创新性成果,已完成原理验证,具备明确的应用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但尚未达到规模化生产条件,需通过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小试/中试等成果转化流程的验证与优化,解决技术可靠性、生产稳定性、环境适应性等产业化瓶颈。

其所涉及的产业领域须符合包头市重点发展方向,包括稀土先进制造、先进材料、清洁能源产业、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并最终应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形式实现产业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拨改投”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前期拨款阶段,财政资金通过“拨改投”运营主体,以科研课题经费支持项目形式向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投入,用于支持其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期转股阶段,当被投资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市场化退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实施“拨改投”的财政资金及其他相似属性资金,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  “拨改投”模式作为引导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加速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营、权责清晰、公正透明、总体评估”的原则,严格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拨改投”专项资金实行理事会下设管理专班负责制。

“拨改投”实施主体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拨改投”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由市长担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涵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科研机构人员。理事会负责“拨改投”资金改革重大事项决策,主要负责“拨改投”项目资金预算审批,负责实施过程中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审定、发布,负责审批超过1000万元支持项目,以及实施过程中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对负责的相关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管理专班实施,管理专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授权实施工作开展情况。

理事会下设管理专班,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实施主体、运营主体指定负责人组成,“拨改投”服务机构及其他外部合作专家列席。管理专班主要负责立项项目的评审、转股建议审批、项目结题验收审核等,作为资金拨付的决策依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授权实施工作情况。

第七条  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改投”实施过程中专业指导与建议职能;牵头编制“拨改投”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及相关费用预算;为相关制度、规范文件的研究制定提供专业建议;对项目遴选提供技术评审与成果评价标准指导;对转化流程提出优化建议等。

包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拨改投”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保障与监管职能;设立项目资金池、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完成资金拨付;配合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专业分析与建议。

“拨改投”实施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属性通过遴选确定,应为具备承担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产业培育职能的市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或平台,与“拨改投”资金投向高度契合,能够纳入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管体系。履行整体统筹与决策监督职责,负责“拨改投”专项资金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并将资金需求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财力情况及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依托理事会机制,按照职能职责,将资金委托运营主体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拨改投”运营主体由实施主体通过遴选确定,应具备资金承接与管理资格,具备股权投资、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经验的人员,承担过市级及以上核心产业股权投资且具有产业运营的实操经验,能够纳入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管体系。履行“拨改投”实施过程中的资本运营与管理职能,受实施主体委托,在前期拨款阶段,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与投资决策,以科研课题经费拨款代收代支的形式向企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在后期转股阶段,负责作为持股主体,落实股权转化工作,做好投后股权管理及风险监控;运营主体可根据“拨改投”工作需要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拨改投”尽职调查、技术估值与市场前景研判等工作,“拨改投”服务机构由运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定,应具备围绕符合包头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成果开展“拨改投”全流程工作的能力、团队和核心资源,能按照要求完成项目来源、项目遴选、企业孵化、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及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具有服务过市级运营平台的经验,及一定的先进地区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孵化机构资源等。运营主体监督“拨改投”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协调机制

专班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拨改投”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事宜。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团队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3.其他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二)项目申报单位/团队(以下简称“项目承担主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项目符合包头市产业发展方向,可提供技术成果具备前沿性、关键性、原创性、颠覆性的证明文件,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第十条  决策机制

(一)拨款阶段。由“拨改投”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拟立项)开展调研、评估,形成建议报告,对支持总体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报管理专班评审后,与项目承担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支持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报理事会审议。《项目合同书》中应明确成果转化“里程碑”,并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项目承担主体的股权比例。支持资金以科研课题经费形式,通过“拨改投”项目资金池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

(二)转股阶段。由“拨改投”服务机构对项目成果转化“里程碑”实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管理专班汇报;当项目承担主体达到转股条件后,核查项目承担主体经营情况并提出转股建议,报管理专班审批后,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

第十一条  转股条件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外部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项目承担主体;

(二)项目承担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

(三)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转股通过条件;

(四)其他经管理专班审批认定的情况。

达到转股条件(一)或(二)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不再对该项目单独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转股数量

对于通过外部投资机构投资实现转股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按照最新投资估值计算转化股权数量和持有比例;对于非通过外部投资机构投资实现转股的,以已投入支持资金与资产评估结果之比为基数测算转股比例。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

对单个科技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支持周期不超过5年。

项目承担主体应在拨款前成立法人主体,并完成不低于100万元实缴,同时应开立专户对项目支持资金进行独立管理。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即与运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书》,按照“里程碑”约定,根据实现情况进行拨付支持资金的7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项目承担主体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返还“拨改投”项目资金池。

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机制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包头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结果,每年对“拨改投”支持条件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调整。审查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资金的最高额度、项目总投入的配套比例等。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标准的30%,重大项目支持标准的调整需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奖励机制

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对相关参与方进行奖励。

(一)对于转股成功的项目,可向“拨改投”服务机构让渡部分股权进行奖励。

(二)对于转股成功并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年化8%)的部分,允许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30%用于奖励实施主体、运营主体、“拨改投”服务机构、项目承担主体等相关参与方,其中项目承担主体奖励比例不低于50%,用于激励核心研发团队;“拨改投”服务机构奖励比例不高于30%,用于奖励项目投资运作管理团队;运营主体奖励比例不高于10%,用于奖励管理委派至管理专班的相关人员;剩余部分可用于奖励实施主体。由管理专班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报理事会审批后,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预期收益标准,确保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一)先拨阶段内,项目承担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主体通过“拨改投”服务机构向管理专班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专班审核同意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二)先拨阶段内,对于因项目承担主体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将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当主动向“拨改投”服务机构申请撤销项目,“拨改投”服务机构报管理专班审批后停止研发活动,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根据审计结果返还相应资金及利息,将返还资金缴入“拨改投”项目资金池: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主体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班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主体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1.财政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拨改投”工作程序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阶段

1.预算编制与专项资金池设立

运营主体需设置专项账户作为包头市“拨改投”项目资金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运营主体在“拨改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地调研、价值评估、专项审计、认股权证、投资退出以及为“拨改投”项目实施发生的必要开支(印刷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等)可由项目资金池据实列支;委托第三方及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拨改投”资金“投、管、退”技术保障和服务,服务费用由运营主体根据合同约定金额从资金池列支。

2.项目公告发布与申报征集

由实施主体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资料形式审查与入库

由运营主体组织“拨改投”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4.项目评审

“拨改投”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筛选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开展调研、论证,出具建议报告申请立项,报管理专班进行会议评审。

5.项目立项和签约

对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拨改投”服务机构经磋商谈判后,组织运营主体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定关键节点里程碑,明确每个节点的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如发现项目进度滞后于关键节点里程碑超过30%或资金使用不当超过已拨付资金的20%等情况,项目承担主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暂缓后续资金拨付。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市场变化等风险因素,项目承担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拨改投”服务机构报告,“拨改投”服务机构报管理专班商讨风险处置方案,采取调整项目技术路线、追加投资、终止项目等措施应对风险,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1.资金拨付

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通过运营主体将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开立的专款账户。

2.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主体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并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3.中期评估

运营主体组织“拨改投”服务机构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主体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4.项目验收

运营主体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返还“拨改投”资金池。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

(三)股权管理阶段

1.股权转化: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拨改投”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组织运营主体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认股权证方式),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2.投后管理:转股后,由运营主体行使股东权利,组织“拨改投”服务机构开展投后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每季度向管理专班报告“拨改投”资金池运行情况,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送专项报告。

3.股权退出:根据项目承担主体发展情况,运营主体在持股期内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收益扣除管理费、必要退出费用及奖励资金后,滚动返回至“拨改投”项目资金池,继续用于开展“拨改投”项目。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尽职免责

第十八条  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管理专班研究确定的立项项目,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拨改投”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他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包头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拨改投”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七)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拨改投”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不以经济效益为考察重点,应重点关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形成技术成果、专利、软著等高质量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社会效益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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