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5847 成文日期: 2021-03-1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开行政部发〔2021〕8号
发文机关: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综合部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1 14:39
语音播报
字体

滨河新区,区属各部门、单位、企业,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派驻机关:

现将《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稀土高新区行政综合部

2021年3月11日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升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稀土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和《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以下简称高新质量奖) 是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高新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高新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严格评审。

第四条 高新质量奖为年度奖,以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为宗旨,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包头市政府质量奖或高新质量奖有效期届满后,可再申报高新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授予证书、奖杯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有效期内不参评当年高新质量奖。

第五条 高新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六条 高新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高新质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员和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高新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高新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高新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高新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高新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高新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编制高新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高新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工作,向审定委员会报告高新质量奖初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高新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3至5名评审员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评审组在每届高新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前组建,评审员实行聘任制,当届高新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即解散。

第十条 高新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新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高新区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六)鼓励引入工业互联网、数字化改造、智能制造、大数据应用等新型先进手段,大力提生产经营水平,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新旧动能转换表现优异的企业积极参评高新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高新质量奖:

(一)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四)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市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高新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高新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高新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高新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年度高新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高新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高新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高新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

审定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以限额投票、表决排序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高新质量奖应当由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表决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包头市和稀土高新区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办公室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审定后,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高新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在公示期间因异议成立导致该奖项空缺,可按入围初选授奖单位排名先后对该奖项进行补充。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包头市政府质量奖、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质量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国内外各类标准化组织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主导制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参与制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一条 高新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高新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新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公室可提请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撤销其高新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撤销其高新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自治区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高新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担高新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便利贴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