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河新区,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现将《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低保、低收入及遭受急难或灾害人员提供有效救助,在全区范围内构建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以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条实施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济、社会救助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透明。
(三)坚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实施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工作所需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市财政下拨的民政救助专项资金、管委会批准的预算资金和区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筹集的各类救助基金。
第五条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稀土高新区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局、审计局、财务集中收付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局,全面负责筹集资金、政策宣传、确定救助对象等日常工作。财政局和财务集中收付中心负责配合社会事务局做好资金发放工作。纪工委监察局和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每年举行大型社会募捐活动,并将募捐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第六条社会事务局在接受捐赠款物时,必须履行捐赠手续,统一开具专用票据,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款物的接收和上交,并在收到款物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上交手续。
对捐赠数额较大的,由社会事务局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捐赠仪式。
第七条财务集中收付中心设立救助资金专项帐户,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救助资金。
第八条救助资金的各项开支必须健全财务手续,并严格按照救助项目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申请救助者,一经发现,如数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条凡具有稀土高新区户籍,且在户籍地常住满1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包头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均可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一条凡申请人在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生活,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面复印件即可申请办理;申请人在其他地区生活,需提供居住地村(社区)及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证明、入户调查表和入户视频图像。
第十二条低保对象分类及低保金发放标准:
(一)A类人员:重点保障对象A类人员包括应往届在校大学生,一、二级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疾人员,重特大疾病人员。
A类人员每月每人发放全额低保金,实行一年审批一次。
(二)B类人员:特殊保障对象B类人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人员,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大病家庭人员。
B类人员每月每人补差额不低于全额低保金的70%,实行一年审批一次。
(三)C类人员:基本保障对象C类人员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子女上学或缺少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C类人员实施低标准救助,每月每人补差额不高于全额低保金的70%,实行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社区服务站)出具的家庭成员、子女情况证明,村委会(社区服务站)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子女上学情况证明。
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单位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下岗证。
患病对象需出具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书和支出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原件)。
残疾对象需提供残疾证明。
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第十四条具有城市户籍的申请人需填写《包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基本情况表》《稀土高新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包头市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和《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具有农村户籍的申请人需填写《包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表》《稀土高新区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包头市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和《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村委会(社区服务站),经村委会(社区服务站)100%入户调查审核合格后,报镇(街道办事处)进行100%入户复查,复查合格后,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进入大厅审批,由村委会(社区服务站)、镇(街道办事处)和社会事务局三级审批核查通过后,申请人被正式按类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提供材料显示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无理取闹、侮辱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五)近两年购买高档电器,进行装修,出资购(建)房的。
(六)家庭中有高档手机、高档彩电等消费品或大型生产工具的。
(七)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八)因吸毒、赌博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九)不履行村(居)民义务的。
(十)介绍工作3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十一)其他与享受低保待遇条件明显不符的。
第四章 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凡具有稀土高新区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城乡低收入户,均可接受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根据当年新农合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合。
对城市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根据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保。
资助参合参保范围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对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每户每年由社会事务局发放5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用于在医院、药店检查和购药。
第二十一条对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医前救助采取由村(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和社会事务局三级认定,财务集中收付中心直接与医院对接的方式进行。
普通疾病医前救助不超过3000元,重特大疾病不超过10000元 ,其他重特大疾病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孤儿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其他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10000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提高。
第二十三条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要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属于重特大疾病病种。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孤儿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其他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其中,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农字〔2011〕22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重型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和耐多药结核病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0〕50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孤儿患其他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兴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5万元。
城乡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患其他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兴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累计不超过5万元。
其他救助对象患其他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兴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社区服务站)核实,向镇(街道办事处)申报,镇(街道办事处)复核(整理材料)后,向社会事务局申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需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院诊断治疗资料的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等。
第五章 临时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上,且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的村(居)民,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均可接受临时医疗救助。
第二十九条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预算的5%。
第三十条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报告,并由村委会(社区服务站)签署意见后,到镇(街道办事处)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
镇(街道办事处)对患者提供的疾病诊断书、药费发票、医保(新农合)补助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加盖公章,由患者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到社会事务局办理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通过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仍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可向慈善机构申请,由慈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三十二条社会事务局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相互开通系统接口,建设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稀土高新区户籍,且在户籍地常住满1年的,由于子女接受教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均可申请教育救助。
择校上学的学生家庭不在救助之列。
第三十四条 申请教育救助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表现良好。
(二)家庭贫困,经济收入低,难以支付在校读书的有关费用。
(三)本人有强烈求学愿望,希望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发放。
就读高中、中专的学生一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
新入学的大一学生一年一次性救助3000元,已入学的大学生一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村(居)委会,经村(居)委会100%入户调查审核合格后,报镇(街道办事处)进行100%入户复查,复查合格后,由社会事务局审核,并在所在村(居)张榜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将被纳入教育救助范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教育救助:
(一)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
(二)家长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
(四)中途退学。
(五)监护人迁往外地。
第七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即1100元)的家庭成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
(三)因家庭成员患大病、子女上学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自然灾害除外),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
(四)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赡(扶、抚)养人义务。
(五)拒绝接受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
(六)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临时性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按照高中(中专)生每人每年10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其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居民,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一条临时救助采取一次性发放救助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十二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委会(社区服务站)审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社会事务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村委会(社区服务站)在接到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后,入户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上报镇(街道办事处)。
(三)镇(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社区服务站)上报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并经集体研究审核后,上报社会事务局。
(四)社会事务局接到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进行入户调查,并进行最终审批,将审批结果返回村委会(社区服务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放救助金。同时,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居民档案,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在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其他人员据实填写,由村委会(社区服务站)、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分别签署意见。
(四)身患疾病的,需出具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五)就读大学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学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申领的各类现金或补助不得扣押、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