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6290 成文日期: 2025-09-0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开管规〔2025〕6号
发文机关: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9-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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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核职能,按照管委会20256常务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现将《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02598

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核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过度设计过度装修和非必要信息化建设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1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稀土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依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性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和资金来源计划一并报送至财政金融局评审单位,评审单位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全年工作安排。

第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充分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场地及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踏勘,确保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后期施工时因地质或场地等问题产生变更,从而增加工程投资。

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工程总概算及单项工程概算均不得突破已确定的投资规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评审单位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对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合同价格类型及签约合同价等内容作出明确且具体约定。

第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法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阶段的现场核查及竣工结算审核,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不足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市政道路维护、公共设施(小区内设施维修维护、路灯、环卫设施维护、绿化工程日常养护、排水系统维护、雨污水管道清掏)等日常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内部控制管理,并对提供至评审单位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评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及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及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报送招标控制价审核资料,申请招标控制价审核。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暂列金额、暂估价占比上限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招标控制价未报评审单位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已报送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建设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并报管委会领导审议同意后方可继续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须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核资料等为依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在5-15天内完成对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完成后,由评审单位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确认书》,建设单位收到《招标控制价审核确认书》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三章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拟开工项目报评审单位备案,并按要求提交核查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现场情况明确踏勘内容后,会同评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如遇拆除、设计变更、设计图纸未列明事项、基槽降水、换填、非常规施工做法及隐蔽工程、涉及重点设备及材料等影响造价较大的价格变化及现场情况,需提供影像资料,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评审单位实施核查并签字确认,告知而未告知评审单位实施核查的内容,原则上在结算审核时将不予计取。

第二十条 工程洽商记录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评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签认。工程洽商记录应在需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完成签字确认工作,过期不补。

学校及非预算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其主管部门也需签认工程洽商记录。如与合同内容相背离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变更后的总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超合同价款的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签约合同价10%,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管委会分管建设单位的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经会议同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二)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签约合同价10%,但累计变更金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将论证结果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经会议同意,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三)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签约合同价10%,但累计变更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将论证结果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经会议同意,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四)累计变更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会同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将论证结果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经会议同意,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五)如工程变更涉及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施工的,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并在24小时内向管委会领导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或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申请”约定的时限及时编制竣工文件,并按要求将审核资料一次性报送齐全,已报送的资料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补,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增补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补充事项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评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已报送审核的竣工结算书原则上不得增补。如确需增补,建设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送评审单位继续审核。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在15-60天内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审核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

对评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征求意见函及审核结果,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审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终止对该项目的审核工作,评审单位将该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1)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核核对,10个工作日不进行核对且无书面回复的;

2)对于审核资料不完善,无法开展后续审核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评审单位函告期限内完善审核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如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认可审核结果,7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提出意见与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相违背的,评审单位将按照现有资料出具审核报告,终止该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中介协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评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下,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及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选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执业。

第二十九条 同一项目,应当委托同一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核查(现场管理)及竣工结算审核的全过程管理,但不得委托已实施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按照评审单位要求将审核资料报送至评审单位登记接收,未经评审单位登记接收的资料不得作为审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审核完成后,评审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需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单位项目负责人将项目资料退回建设单位。评审单位派专人对现场核查项目按年度建立台账、登记汇总保存。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评审单位需分别将项目资料的原件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评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需及时将项目资料的复印件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 评审单位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本办法施行前包头稀土高新区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在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方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标准一览表

标准区间

控制价

跟踪审查

决算初审

决算复审

30万元以下

×

O

O

×

30万元—100万元

×

100万元以上

注:凡”由评审部门组织实施

O”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无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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