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
《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项目用地提前办理林草手续暂行办法》已经区党工委2025年第18次会议、管委会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6月16日
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项目用地提前办理林草手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土地农转用报批及林草手续办理进程,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并结合稀土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稀土高新区辖区范围(含托管区)内实施项目用地过程中,建设项目用地提前办理林草手续的工作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提前办理林草手续”,是指稀土高新区城市建设或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含商住等用地)拟占用林地、草地,需提前办理林草手续的情形下,为推动项目尽快落地所适用的情况。
第四条 资源环境局负责林地和草地征占手续初审及组卷报送工作;建设服务中心、包头市滨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立项文件及组卷所需相关材料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五条 立项单位的确认,根据实施主体及资质状况,在立项内容与实际实施项目相符的前提下,确定立项单位如下:
(一)道路基建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二)存在用地意向企业,但尚未确定办理立项且拟占用林地草地的项目,由滨河公司代管委会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三)若建设服务中心以及滨河公司均不具备立项资质的项目,由用地意向企业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条 规划与用地相关工作。规划分局负责提供规划条件书、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附有具体范围及坐标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函,并明确相关规划条件指标;资源环境局提供项目用地意见,并配合规划分局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工作。
第七条 资料提供职责。土地所属街镇负责提供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等所需资料;资源环境局负责提供使用国有土地收储协议等所需资料;经济发展局负责提供立项所需资料;社会事务局负责提供是否涉及文物遗存所需资料。
第三章 勘测报告编制
第八条 作业单位选取方式。原则上通过包头市“多测合一”平台确定作业单位。对于包头市“多测合一”平台未涵盖的业务,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资质合规、业务熟练、经验丰富且协调能力强的作业单位。
第九条 资料编制委托。资源环境局负责选取并委托作业单位,开展草地勘测报告(征占用草原范围坐标图册)、林地勘测报告(小于3公顷出具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大于3公顷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根据管委会要求,各相关单位需提前介入项目开工手续办理工作。资源环境局负责开展拟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明确项目用地权属、现状地类及面积等信息。
第十一条 资源环境局指导立项单位,开展项目用地拟占用林地和草地的手续申报工作,直至取得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用地拟占用林地和草地手续申报过程中,经济发展局、规划分局、社会事务局提供所需资料,以保障项目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 依照林地和草地手续容缺受理方式,资源环境局应同步推进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在土地批复前取得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项目征收使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五章 费用使用
第十四条 涉及的植被恢复费、林地和草地勘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费用、立项及可研等相关费用,由资源环境局纳入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林草局审核后,需要缴纳的林地和草地植被恢复费,由立项单位出具专款专用承诺书并填报资金审批单,报送资源环境局。资源环境局将相关林地草地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立项单位,专项用于缴纳林地或草地植被恢复费用。
第十六条 林地或草地植被恢复费用,以及林地和草地勘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纳入出让土地成本,在核定土地出让地价中一并核算计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源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策存在冲突,以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