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包府办字〔2025〕57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25年7月31日前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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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印发时间 |
制定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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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府办发〔2023〕 28号 |
2023年 10月31日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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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府发〔2024〕 27号 |
2024年 8月16日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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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府发〔2025〕 1号 |
2025年 3月12日 |
继续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