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青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力争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建设、管理青山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处置设施;制定全区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对辖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依法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辖区内沿街底店装修垃圾的监督管理。受理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审批,出具是否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社会公布已获得行政审批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名录,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暂存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便民、交通、建筑垃圾数量等因素,在管理区域内适当设置零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由已备案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有偿清运、处置。指导辖区物业企业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及时组织清运辖区内建筑垃圾,监督物业、运输企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青福镇、兴胜镇负责本辖区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加强对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源头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居住区装修垃圾的管理职责;指导相关部门、物业企业在小区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所;宣传引导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有害装修垃圾(如废油漆桶、含汞荧光灯管等)和无害装修垃圾的分类存放等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中标运输企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四)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分局依据职责做好一般工业固废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分局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及用地、规划审批工作。
(六)区农牧局配合执法部门对倾倒建筑垃圾毁坏林草地、河道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移交属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七)青山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
(八)青山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等行为的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是按照《包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密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备案手续,不得超出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超限超载,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不得丢弃、遗撒。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是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已获得行政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经营者名录,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备案具备条件
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应当将使用的专业车辆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登记,并领取载明所属企业、车型、牌号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三)切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适时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协议》载明的建筑垃圾排放量,向处理建筑垃圾的环卫专业单位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合理布局转运(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应符合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远离生活居住区,禁止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和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填埋处置工程应设置汽车衡进行称重计量,计量房应设置在处理工程的交通入口处,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填埋场日常运行管理中应记录进场垃圾运输车号、车辆数量、建筑垃圾量、污水产生量、材料消耗等,记录积累的技术资料应完整,统一归档保管。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停止使用前,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消纳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制定并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消防安全等管理措施。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容量进行作业和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六)健全建筑垃圾处理保障机制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包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要求,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生产规模及建设计划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政府投资项目,在符合技术规范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建材。
(七)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要求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
(八)强化执法,严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将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街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获得核准备案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进行混合存放、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落实责任
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对工作落实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