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 2024 年第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都仑区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5 日
昆都仑区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监管工作,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行为和停车秩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管〔2021〕257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37号)要求,制定如下备案办法。
一、主管部门
本着“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的工作原则,昆都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经营性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管工作。在备案后3日内将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信息登记表报备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科(停管办)存档,同时分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管大队、区税务局存档。
昆都仑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路内(路缘石以下)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及秩序监管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大车停车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经营性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管工作。河西交管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备案材料
符合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泊位)经营者备案时应提供材料。
(一)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委托运营的提交委托运营协议;
2.停车场的基本信息:名称、位置、面积、泊位数量等;
3.土地权属、规划批准材料;
4.停车场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实景图像资料;
5.停车场经营承诺和管理制度。
(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联系方式;
2.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位置、区域总面积、泊位数量、服务时间说明等;
3.道路权属单位合法确定泊位经营单位的文件及合同材料;
4.道路停车泊位的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实景图像资料;
5.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承诺书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备案时限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在设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5日内,经营者应当到所在行政区域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对备案企业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2个工作日后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后出具备案证明,整改期间可正常营业;整改到期后仍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补正的,则不予备案。
需要变更备案事项内容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四、备案编号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具体编号由汉字、数字和字母组成,以蒙B010001D或者蒙B01L001T为例:
蒙代表内蒙古;B代表包头市;前两位数字01为县(区、旗)代码;后四位数字0001为停车场序列编号,L001为道路停车泊位序列编号(编号需按顺序编写,不得空号);最后一位字母为停车场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代码为D,市场调节价类代码为T)。
昆都仑区旗县代码为:01
五、工作职责
区城管、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和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具体如下:
(一)区执法局
1.组织对城区道路路缘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科学设置停车泊位。
2.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时限、程序,规范公共停车场运行秩序。
3.对公共停车场车位施划、场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停车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统筹协调区发改、区财政、区自然资源、区住建、区市场监管、区行政审批、区税务、区应急管理和区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数据信息整合和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和停车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平台。
5.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6.设立军警和持《残疾军人证》免费标识,做好持免费证件入场停车工作。
7.建立与本行政区域交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道路路缘石以上静态机动车的日常执法工作,保持良好的机动车停车秩序。
8.做好道路路缘石以上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投诉应诉工作。
(二)昆河镇、卜尔汉图镇、昆北街道办事处
对照区执法局职责开展本辖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区交管大队、河西交管大队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2.会同区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收费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建立统一的道路路内停车标志、标识。
3.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4.对设置的收费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管,建立备案流程和监管制度。
(四)区发改委
1.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负责对执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按照权限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信息。
(五)区财政局
1.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2.负责对执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区税务局
1.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缴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负责督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
3.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区自然资源分局
负责核实新申报机动车停车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土地批准用途等相关要求,规划预留停车场用地。
(八)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按照市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清单,强化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管理。
(九)区住建局
配合主管部门对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联合验收。
(十)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负责公共机动车停车场《营业执照》审核办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府办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
附件:
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
一、出入口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5.其他需要符合的规定。
(二)室外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当停车数为51-300辆及以下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当停车数为301-500辆及以下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三)室外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m。
(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后应保证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停车视距,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的相关规定。
二、道闸
道闸安装牢固,无砸车隐患;牌照识别系统识别准确,开启灵活;设备表面清洁无锈蚀。
三、标识
(一)停车场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中标志、标线的图形、文字、颜色、效果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2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国家标准规定。
(二)停车场入口处需设置明显的停车场主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管理标志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出入口不在一处的需分别设置)。
(三)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指示标志牌为蓝底、白图形;
2.标志牌铝板厚度必须大于2mm,圆形标志牌直径不低于60cm,非国标类标志牌,如“进、出口”标志,一般为40cm×60cm或50cm×80cm;
3.反光膜按照国标要求,停车场内使用的反光膜必须达到工程五级以上;
4.标志杆和挡轮杆使用镀锌管,直径必须大于2寸,管壁厚必须大于3mm(如管两端封闭,由建设单位监测);
5.标线除禁停地段和双向车道中间分隔虚线使用黄色外均使用白色,停车泊位的线宽是10cm,分道线宽15cm;
6.柱式标志的高度须大于180cm。
(四)停车场入口处须设限速标志(限速不高于15km/h)和停车场标志;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入口处须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最小净空)、禁鸣等标志。
四、标线
(一)停车泊位标线一般应用道路标线漆施划,标线的宽度为10cm。平行式停车泊位规格:长600cm、宽220cm,条件允许的情况,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窄不应小于200cm。垂直式和倾斜式停车泊位规格:长600cm、宽度250cm。除道路停车泊位及特殊场地外,其他停车泊位须加装挡轮杆,挡轮杆离地高15cm,离物体距离1.1m。
(二)停车场内的交通组织以单向循环为原则,通道宽度达到6m以上的可以设双向行驶;进出口处停车泊位设置以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原则,须与人行道边缘保留必要的通行空间;小区内通道、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三)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型停车位;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m。
五、防护设施
(一)凡是室内立柱或通道凸出部位必须加装反光护角,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的车位须加装防护桩;停车场内视线不良之处,须增设反光凸镜,反光凸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角。
(二)停车场封闭隔离设施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设置,保证牢固有效。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必须提供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的总体合格证书。
六、地面
小型车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平整,无渗漏,无损坏及污迹,地面无大面积起砂现象;货运停车场可参照设置。
七、管理员岗亭
路外停车场可以设置管理员岗亭,安装牢固,配件安全,标识清晰,完好无损。
八、停车诱导系统
建立三级诱导屏,诱导屏的外型尺寸为200cm×110cm,材料采用3mm的铝板,面板贴二级反光膜,上面有停车场名称(包括蒙文)、停车场标志和空余泊位及4位数的数码显示窗。数码显示窗用于显示该停车场的空车位数量。立柱为镀锌钢管,钢管直径不小于110mm。牌面底沿距地面不小于2500mm。背面材质与正面一致,标语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九、收费系统
(一)可实现数据兼容,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采用TCP/IP协议,系统要符合《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302-2016)、《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B/T29745-2013)等标准要求。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出入照片、视频监控等停车数据须按要求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二)收费系统应灵活易用,可实现任意时间、任意金额的加载,相关数据可实现实时同步。对于道路停车泊位和开放式停车场要利用POS机和地磁感应器等设备进行收费和停车场(位)的管理。
(三)收费系统应配备符合收费条件的有效检定证书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十、停车场入口不停车快速通行系统
对于封闭式停车场在出入口处应利用车辆号牌识别、射频技术或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技术手段,实现车辆在不停靠的情况下快速进出停车场,解决因停车场收费排队等候而造成的道路拥堵。
十一、监控系统
在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牌照识别系统,拍摄所有出入车辆,照片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的外貌和车牌,停车场内要无盲区的安装视频监控,对于夜间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场监控应安装必要的补光设备。停车场视频资料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状态和停车场内人员活动情况,确保停车安全。视频采用前端存储,即在停车场进行存储,停车信息管理系统要进行提取视频可通过接口协议直接进行。视频存储时限至少为30天。
十二、车位引导系统
通过车位探测器,将停车场的车位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对停车场的车位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将信息送至中央控制系统,由中央控制系统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放到数据库服务器,同时将各相关处理数据通过信息发布系统,给停车场内各指示牌、引导牌等提供信息,指导车辆进入相关车位。对于数据库服务器中的车位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查询接口。建设原则为地下停车场,且停车位在500个以上。
十三、反向查询系统
在停车场内各电梯口应安装查询机,快速引导车主找到车辆停放位置。建设原则为地下多层停车场,且停车位在1000个以上。
十四、无障碍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相关标志,并做好无障碍停车泊位的指引,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相关规定要求。无障碍停车泊位配置数量及施划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公共建筑基地内,总停车位数在100辆以下(含100辆)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含50辆)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50辆以上至100辆以下(含100辆)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三)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四)无障碍停车泊位标志示例

十五、充电设施车位
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