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9-0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青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25 号 |
| 处罚内容 |
现决定给予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 23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情形(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3 类以上 5 类以下)(2.3 万元≤×≤3.2 万元)之规定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 2026 年 4 月 15 日,我大队接到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的举报,2026 年 4 月 17 日,大队监督员对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翡廲湾小区)(单位名称: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053941322N,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翡廲湾小区 16 栋 101 室,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汪全洲),希望核查小区的消防配套是否不完善,不完善希望整改,对于此处消防配套是否不完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如下,消防配套是否不完善的举报属实,当时现场发现以下问题:1. 地下车库 1 具室内消火栓缺少消火栓接口,1 具室内消火栓未配置消防水带;2. 地下车库部分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损坏;3. 地下车库常闭式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失效,双扇防火门顺序器损坏失效,防火分隔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4. 地下车库固定消防设施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5. 消防水泵房消防专用电话故障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以上隐患内容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6〕第 0471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青消限字〔2026〕第 0117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授权委托人王真保、见证人蔺飞云的询问笔录 2 份、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
| 违法行为类别 |
一般违法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