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文时间:2026-05-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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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名称 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有效期 2026-08-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土市监特罚〔2026〕013 号
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台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编号:容 17 蒙 BH00024(21),设备号:R018781,单位内编号:R2016-3908,设备代码:21703740620163908,下次年度检验:2026 年 5 月 31 日,下次定期检验:2026 年 3 月 31 日,已超期未检,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土市监特令【2026】013 号),当事人于 2026 年 4 月 2 日申报联系检测检验机构安排定期检验,经内蒙古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包头分院定期检验合格后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出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BTRD2026-01757)。由于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且管理混乱的原因,疏忽了对上述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类别 其他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06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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