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5-0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达)应急罚〔2026〕002 号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人民币 245000 元(贰拾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 3 万元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 违法事实 |
1.1150m 中段、1200m 中段未按设计中的基建进度计划,从副井处组织开拓巷道,实际从南、北风井处组织开拓巷道;2. 抽查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2026 年 3 月 28 日领导带班下井记录,8:00—16:00 带班领导刘本樟未带班下井;3.1100m 中段、1150m 中段巷道内有空烟盒及烟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
| 违法行为类别 |
其他违法行为类型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