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政策依据 | 执收单位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性质 | 制定权限 | |
| 一 | 公安 | 1 | 证照费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挂车号牌50元/片;摩托车号牌35元/片;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副;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不收费 ③号牌架:不收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不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4.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本 |
机动车有关证照 申请人 |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中标 |
| 二 | 自然资源 | 2 | 土地复垦费 | 15000-75000元/公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内发改费字〔2005〕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中标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
登记申请人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中标 | ||
| 4 | 耕地开垦费 | 3.9万元/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纳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的两倍执行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内发改价费字[2025]29号、内财税函[2025]154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中标 | ||
| 5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内政发〔2014〕46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财税〔2021〕8号、内税发〔2021〕54号 | 自然资源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中标 | ||
| 三 | 水务 | 6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 0.95元/立方米 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 1.8元/立方米 |
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内发改价字[2015]713号、内财非税规[2015]8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70号、包发改价费字[2024]277号 | 水务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四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1.沥青混凝土路面290元/平米 2.环保砖人行道路面110元/平米 3.石材人行道路面360元/平米 4.石材侧石260元延米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回填水撼砂: 1.沥青混凝土路面420元/平米 2.环保砖人行道路面300元/平米 3.石材人行道路面490元/平米 4.石材侧石260元延米 |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建城[1993]410号、国办发〔2020〕27号 | 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五 | 交通 | 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见表1 |
车辆乘驾人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国发[2012]37号、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内交发[2019]297号、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内交发[2020]728号、交公路函〔2021〕228号、内交发〔2022〕834号、交办公路[2022]78号、内交发〔2023〕26号 | 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六 | 水务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7元/m2; 石油、天然气开采期间:1.4元/m2; 非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期间:2元/t; 取土、挖矿(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0.8元/m3; 排放废弃土、石、渣:0.8元/m3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内财非税规[2015]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财税[2023]9号、包发改价费字[2024]660号 |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七 | 林草 | 10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 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 占用和临时占用草地的单位和个人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内政发[2012]8号、财税[2022]50号 | 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八 | 卫生健康 | 11 | 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 | 10元/支 | 疾控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时,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 |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242号 | 疾控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九 | 国动办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费: 2000元/平方米(市级) 1400元/平方米(旗县级) 新建9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费: 100元/平方米(市级) 30元/平方米(旗县级)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内计费字[2002]1105号、[2003]国人防办字18号、内人防发〔2012〕31号、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内税发[2020]106号 | 国防动员办公室核定 税务部门征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省标 |
| 十 | 司法 | 13 | 仲裁收费 |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3%交纳; 200001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
仲裁申请的单位、个人 |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 仲裁机构 | 缴入地方国库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项中标 |
| 十一 | 税务 | 14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费率为1.1250厘/千瓦时 | 按自治区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内财税〔2026〕119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中标 |
| 15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2022年费率为1%,2023年起费率为0.5%。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财综〔2011〕2号,内政发〔2012〕41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内财非税〔2018〕1356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内财税〔2021〕105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省标 | ||
| 16 | 教育费附加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3%计征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财税字〔1986〕12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7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地方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中标 | ||
| 17 | 地方教育附加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2%计征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内政字〔2016〕6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内财税〔2020〕633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自治区和地方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中标 | ||
| 18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销售额的3%计征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内财非税〔2019〕736号,内财税〔2020〕602号、财税〔2025〕7号、内财税〔2025〕178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中标 | ||
| 1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2.3 厘/千瓦时。 |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中央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中标 | ||
| 20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按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1厘/千瓦时,其他用电1.9分/千瓦时。 | 按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缴入中央国库 | 政府性基金 | 中项中标 | ||
| 注: | 1.本清单包含了自治区有权征收的全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为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 | |||||||||
| 2.涉及旗县区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收费标准以各旗县区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为准。 | ||||||||||
| 3.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的资源、资产类出让、出租(借)、处置、损(破)坏赔(补)偿、罚没等收入不纳入本清单统计范围,其收费方式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 ||||||||||
| 4.监督举报电话0472-5228675。 | ||||||||||
| 表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
| 车型及规格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元) | |||
| 客车 | 货车 | 客车 | 货车 | |
| 第1类 | 7≤座 | ≤2吨 | 15 | 15 |
| 第2类 | 8~19座 | 2~5吨(含5吨) | 15 | 20 |
| 第3类 | 20~39座 | 5~10吨(含10吨) | 20 | 30 |
| 第4类 | ≥40座 | 5~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40 |
| 第5类 | 5~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 | 50 | ||
| 第6类 | 大于25吨,每吨加1吨加收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