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 目编码 |
收费 项 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 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 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林草 | 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 XZ017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占用和临时占用草地的单位和个人 |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内政发(2012)8号 | ||||
| 2 | 林草 | 按审批权限缴入中央国库、自治区国库或地方国库 | JJ009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项目使用林地 | 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特殊区域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详见内财非税〔2016〕375号文件。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内财农〔2014〕1681号,内财非税〔2016〕375号,财税〔2023〕9号 | 自治区林草局审批权限的使用林地手续委托至市林草局后由市林草局向税务系统推送信息,非市林草局审批权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