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编码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150200ZJJJ00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详见下表(表中所列的一级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段,二级地段是指城市市中心以外的地段。 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内政发〔1999〕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