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2947 成文日期: 2014-06-11
主题分类: 教育 文号: 包府办发〔2014〕146号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失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6-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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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611

 

包头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77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全市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市属高职院附属中专。 

第三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年级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下达

第六条  每年年末,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预算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大,经市人大批复后列入部门预算。

资金拨付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相关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是指具有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年级学生,综合考虑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非城镇户籍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平均水平的学生;父母离异不承担抚养费用、单亲家庭劳动力不足、孤儿或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500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在秋季招生工作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包头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公办学校的上报情况,提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包头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全市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预算指标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或旗县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计划,资金申请计划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如无异议,继续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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