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抢修恢复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满足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需要,确保全市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稳定、畅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自身故障、人为因素造成的通信网络或业务中断等情况,需要抢修恢复通信网络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依靠科技、保障有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做好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工作,包头地区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应制定通信网络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备案。
2 应急指挥
成立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成立以事发地旗县区、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为主的临时现场通信应急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构成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
成员: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包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边检站、武警包头支队、包头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站、市地震局、市森林消防中队、基础电信企业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2.3 指挥体系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有关要求,研究解决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市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调集通信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各级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2.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跨盟市、跨企业通信保障,协调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分析评估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工作形势,落实应急指挥部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市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信息分析、汇总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经应急指挥部批准,通报、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3.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通信应急保障指挥、组织和协调;指导基础电信企业等单位开展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国家灾害重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对应急保供的重要民生商品进行价格监测。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企业完成抢险救灾所需医药产品的生产。
市工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电力企业优先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通信物资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通信中断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通信保障行动提供道路通行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为通信应急保障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和优先通行;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受困人员的疏散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汛情、干旱监测,并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和相关监测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成品油流通企业优先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汽油、柴油供应。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所需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监督检查。
包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必要时协调各级部队参加通信应急保障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并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相关监测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边检站、武警包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织力量协助参加通信抢修;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包头机场公司: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应急通信物资。
呼铁局包头站:负责提供应急通信物资铁路运输支持及运输通行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速报,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震情信息。
基础电信企业: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企业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需要,对其他电信企业提出的需求及时给予支援;建立本企业通信应急保障预案体系,落实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通信保障工作部署。
2.4 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专家组构成与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和网络运行安全技术以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决策咨询任务,提出通信应急保障处置措施建议,受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应当贯彻落实网络运行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运行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网络抗毁能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影响的范围,将通信网络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及以上盟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盟市内2个及以上旗县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旗县区内2个及以上苏木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苏木(乡镇)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响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与市气象局、水务局、地震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雨情、水情、险情等各类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汇总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和进行风险评估。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3.4 预警通报
通信预警由应急指挥部确认并通报。预警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等方式,事后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补报。
3.5 预警响应
1.Ⅳ级预警响应。基础电信企业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预警区域内网络运行状态监测和设施巡检,每天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Ⅲ级预警响应。在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基础电信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携带卫星电话、对讲机等装备提前预置到重点保障区域。制定预警区域保障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调度方案。
3.Ⅱ级预警响应。在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定跨旗县区调度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工作方案,并做好支援准备。
4.Ⅰ级预警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在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协同应对。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由高到低设定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和Ⅳ级(一般)四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2 指挥联动
应急指挥部负责包头市行政区域内跨旗县区、跨部门、跨企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建立通信保障机动队伍。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事发现场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物资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配。
4.1.3 信息报送
根据通信保障响应等级启动信息报送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要根据相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将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等情况按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要求进行报送。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的应对措施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供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4.1.4 军地联合保障
当突发事件造成军地一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另一方予以紧急支援。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用户的通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工作;现场指挥部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组织协调解决重要通信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首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应当立即了解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对通信网络影响范围;应当于30分钟内将事件信息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于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应急指挥部。
4.3 Ⅰ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通信保障Ⅰ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骨干网络中断、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并造成2个及以上盟市间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特别重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涉及包头市的。
4.3.2 Ⅰ级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3 Ⅰ级响应行动
应急指挥部、有关盟市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会商,了解有关情况,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应急通信道路交通、能源供应优先保障。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及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发布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内容。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向有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有关基础电信企业研究提出应急装备、通信线路等资源共享和跨企业支援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派出保障队伍进行跨企业支援。每2小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应急指挥部积极协调相邻盟市组织辖区内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集结待命,准备协助通信抢修保障和跨盟市支援。
成立现场指挥部,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
(1)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与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
(2)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
(3)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报送应急指挥部。
(4)根据事态发展和通信应急保障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的使用需求。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通信保障Ⅱ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市内干线网络中断、地市级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市内2个及以上旗县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重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涉及包头市的。
4.4.2 Ⅱ级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副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4.3 Ⅱ级响应行动
应急指挥部、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组织跨旗县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应急管理、水务、地震、气象、公安、武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应急保障工作。发布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向有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机制,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派出保障队伍进行跨企业支援。有关基础电信企业每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通信现场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4.5 Ⅲ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通信保障Ⅲ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旗县级网络中断、旗县级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区域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较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涉及包头市的。
4.5.2 Ⅲ级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5.3 Ⅲ级响应行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发布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事发地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当地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装备等资源和现场通信保障需求,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机制,并做好通信保障队伍跨企业支援准备。有关基础电信企业每天2次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4.6 IV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通信保障IV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苏木乡镇级网络中断,造成苏木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一般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启动IV级应急响应涉及包头市的。
4.6.2 IV级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后,决定启动IV级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6.3 IV级响应行动
有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信息。事发地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基础电信企业指导当地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基础电信企业每天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4.7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原则
各部门单位在执行通信保障和抢救恢复工作时,应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进行。
4.8 网络拥塞处理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电信网络业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本企业预案中制定业务疏导方案,并报送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备案。基础电信企业在抢修期间和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监控网络荷载情况并采取有效手段疏导网络瞬时并发业务量,确保业务接续正常。
突发事件导致网络拥塞时,有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立即启动预案,并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4.9 信息通报和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并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信保障信息。
4.10 应急结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信网络恢复情况,适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应急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对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和客观公正的调查与评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汇总形成总结报告。
5.2 征用补偿
1.执行《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
2.因网络自身故障、人为因素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企业承担,如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相关费用;处置突发事件(如洪水、地震等灾害)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3.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根据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情况,对电信企业利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核减。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基础电信企业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
有关成员单位及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灾后调研,对通信设施受灾损失情况作出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应急指挥部。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应急指挥部应当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建设,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应急会商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全面提升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效能。
6.2 应急通信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针对应急通信保障事件的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不断提高通信保障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各自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团队及相关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其中国家一类通信保障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一类通信保障队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3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负责将应急通信保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机制。
有针对性地配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在内的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小型、便携、自主可控的卫星通信设备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天、空、地一体,能够快速独立组网的应急通信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装备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协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制并且统一部署发放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特许通信证,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船只优先通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通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保障,并减免相关通行费用。
6.5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电力、油料等生产供应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供油等能源需求,电力、油料、天然气等相关生产、供应企业负责优先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的用电、用油、用气等需求,确保通信枢纽、重要局所、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能源供应。
6.6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旗县区负责协调当地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及时到位,保证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及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6.7 资金保障
旗县区应当根据通信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 附则
7.1 注释与说明
1.基础电信企业是指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中国广电包头市分公司、中国铁塔包头市分公司。
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1)3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或者通达某一国家的国际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1小时;
(2)5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3)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5小时;
(4)省际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
(5)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6)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7)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5小时;
(8)省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3.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况:
(1)1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
(2)1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3)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
(4)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超过1小时;
(5)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6)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7)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1小时;
(8)盟市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9)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期间等相关通信中断。
4.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情况:
(1)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20分钟;
(2)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或者直接影响范围1万(用户×小时)以上;
(3)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
(4)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5)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6)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20分钟;
(7)盟市级以下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5.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情况:
(1)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
(2)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
(3)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
(4)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5)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6)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确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分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其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档案收集管理
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属于重特大事件档案,在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督促本旗县区参与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应对处置重特大事件工作日志,确保真实全面记载重特大事件各项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各级参与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专门档案数据库,确保重特大事件档案各要素完整、各环节有记录、全过程可回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会同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强化应急责任,立足实战,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通信事故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包头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