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18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77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78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