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与防火区划定
包头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我市“一区一策”总体要求,戒严管制期限和区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命令的基础上可延长戒严管制期限或调整管制区域,根据实际可提前或延后戒严管制期。并上报包头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火源管控
深入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查处违规用火、“林电共安”等专项行动。紧盯“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以及工矿开采、风电、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从严管控祭祀、农事、施工用火等野外用火,严格落实报备、报审制度。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时,加密进山入林卡口检查、携装巡护频次,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实行“逢人必查、逢车必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火险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实施封山封林管控,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防火区。
三、压实各方责任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充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林长制考核、网格化管理等制度机制作用,统筹部署、督促落实本区域、本领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职责,林草部门履行“专业防、早期救、抓行业”职责,公安机关履行“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职责,消防救援部门履行“靠前防、专业救、抓联训”职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各自监管责任,毗邻地区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形成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合力。
四、深化宣传教育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常识,常态化开展“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违规用火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主动举报违规用火行为,构建“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格局。
五、强化应急备战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防火期内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及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火灾分级标准,规范火情信息报送,确保各项指令畅通。各类专业扑火队伍和航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高火险时段靠前驻防、前置备勤。要在重点区域前置储备扑火物资,确保随时调得出、用得上。森林草原火灾一线扑救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指挥、专业指挥和安全指挥等要求,科学安全组织扑救,确保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火灾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祭祀、烧荒烧茬等违规用火行为,严肃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通报曝光。对因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扑救不及时等引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