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承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安排,确保我市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守底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审批边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内政发〔2025〕22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质效提升,不得突破法律框架和授权委托范围,切实保障我市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坚持权责统一,强化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对承接的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审查、报批和监督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用地报批申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材料、履行程序,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三)坚持节约集约,提升利用效能。将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理念贯穿审批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控制用地规模,盘活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四)坚持民生为本,维护农牧民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坚持便民利企,优化审批服务。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的授权委托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意识,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推动我市用地审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六)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主动公开审批政策、程序、标准及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七)坚持严督实管,压紧监督责任。依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开展审批质量抽查及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发现的弄虚作假、侵害群众权益、涉及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依规予以通报、约谈、限批,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二、承接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仅涉及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收事项的城镇村批次用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城镇村批次用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工作流程
除涉密项目外,授权和委托事项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运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按照审批要求提交报件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和审查报告。不涉及征收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头、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涉及征收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文头、加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出具批复文件。
四、职责分工
(一)统筹协调全市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拟定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用地审批的受理、审查、报批、核发批文;指导、监督、检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用地组件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审批结果并报告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地报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听证等工作;采取拍照、录像或公证等方式,记录土地征收各环节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初审和上报;对组卷材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依法依规公开征地信息。(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核实工业项目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出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两高”的工业项目,应提供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论证意见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四)对占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是否可以实施的意见。核实建设项目是否位于水源地保护区,如涉及,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同步办理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审批手续。核实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占用上述区域,如涉及,应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林草局)
(六)同步办理文物保护前置审核审批。核实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占用文物,不涉及占用的文物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建设的书面意见;涉及占用的需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七)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开具的缴费通知,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附调库通知书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核确认单作为缴纳凭证。(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承担授权委托区域的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应依法公开土地审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透明,充分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九)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因征收转用土地、补偿安置等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用地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市司法局做好应诉的沟通协调、业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五、审查要点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从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开展用地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等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和界址是否清晰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二)规划计划情况。主要审查用地布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城镇批次用地重点审查是否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村庄批次用地重点审查是否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
(三)供地情况。主要审查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等规定;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用地标准。
(四)农用地转用情况。主要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层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拟使用土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否依法履行收回国有土地相关程序;涉及转用集体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符合六十条规定的,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且项目类型应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形;符合六十一条规定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明确项目属于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情形。
(五)土地征收审查。主要审查集体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征地前期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听证等;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标准;是否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或落实到位,确保能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落实到位,社会保障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征地程序是否存在重大争议或未解决的信访问题;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六)耕地占补审查。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主要审查占用耕地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是否突破上年度稳定耕地净增加量,已入库补充耕地指标是否满足非农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指标需求;是否落实补充耕地相关要求。
(七)违法用地查处审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通过现场查看、影像图核查等方式,核查批次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如存在违法用地,应依法查处到位。
(八)部门意见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是否符合相关保护管理规定;是否依法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关于使用林地、草原、湿地的审核同意书(如涉及);是否涉及文物埋藏区或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否已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其他情况。包括是否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存在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的住宅和商住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历史遗留等项目除外),是否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以上审查要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六、保障措施
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统筹推进审批权下放后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用地审批相关要求,规范高效开展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精准把握审批标准、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承接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扎实完成审批数据汇总统计、备案上报等各项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承接的审批事项范围、权限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授权委托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