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包府办发〔2023〕60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1-1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删除《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6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13)项“鼓励市外的国内A股优质上市企业、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置总部、区域总部。对新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企业或分立相应一级资质(含)以上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结合实际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