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6〕6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将第五章第十三条第(七)项内容修改为“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使用中医(蒙医)有关诊疗项目、成药、中药(蒙药)医院制剂、中药(蒙药)饮片及其他服务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